日前, 杭州某公證處迎來一對夫妻, 老公將夫妻倆名下70多套豪宅統統歸屬到老婆一人名下, 自己一分錢也撈不著, 為的就是讓老婆打消離婚的念頭, 同時也表表自己的忠心。
還有一對緣分走到盡頭的夫妻, 男方起訴到法院要離婚, 女方拿出了一份曾經的“忠誠協議”。 按照約定, 如果兩人離婚, 男方需要給女方500萬元的賠償費。 這些“協議”真的有用嗎?
離婚時拿出“忠誠協議”
最多賠償現金1000萬
近日, 杭州蕭山法院臨浦法庭調解的一起案件刷屏了。
案件中的夫妻感情一直不大好, 吵吵鬧鬧, 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
其中, 關於離婚部分內容大意如下:由於雙方感情不和, 為了防止發生「某些不好的事情」, 林先生承諾, 如他在沒有出軌的前提下提出離婚, 則要賠償女方現金500萬, 在此前提下雙方和平離婚;如果林先生既出軌又提離婚, 則應當賠償女方現金1000萬, 在此前提下雙方和平離婚。
韓女士則承諾, 今後將關心和愛護家庭, 用家庭幸福鞏固愛情。
而如今, 男方起訴到法院要離婚, 女方同意離婚, 但是要求男方按協議賠償她500萬元。
法官講解“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法官說, 通常我們所說的“忠誠協議”, 主要是夫妻之間締結的對家庭的承諾、離婚條件、子女撫養教育、離婚財產處理等方面進行的約定。 但是真正事情鬧到法院了,
比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約定肯定無效, 諸如那些出軌就自殘等承諾當然無效;還有的約定“若一方出軌就離婚”, 那麼等到一方出軌了, 但是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離, 法院也不會據此約定認為兩人感情破裂而判離。 另外, 在婚姻存續期間, 也不能約定孩子歸誰。
糾紛最多的還是財產的分配, 等到離婚時, 法官也不會直接依照“忠誠協議”裡的賠償條款來判決, 而是會根據具體案情來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決。
因此, 這個案件最後雙方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 男方將共有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那部分房屋折價200萬補償給女方。
公證處:不辦理“忠誠協議” 可做“財產約定”
目前, 大多數公證處明確表示, 對於“忠誠協議”, 用約定的形式去保障感情確保忠誠, 這類公證他們是不會辦理的, 儘管確實經常有人前來諮詢。 目前公證處經手比較多的是“財產約定”, 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
一些律師事務所表示, 確實有不少未婚將婚的, 或者是已婚但是預見危機的夫妻前來諮詢能不能弄個“忠誠協議”, 對此, 律師們也多建議做一個“財產特別約定”。
“忠誠協定”參考範本
協 議 書
甲方:XXX, 男, 年月日出生, 住XXXX
乙方:XXX, 女, 年月日出生, 住XXXX
甲乙雙方於XXX年XXX月XXX日結為夫妻, 婚後育XXX子(女), 名XXX。 為兌現雙方百年好合之承諾, 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實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等,
一、雙方在婚姻關係建立之日, 以及存續期間, 應當互相遵守忠實義務, 不得發生任何婚外性行為, 違反夫妻互相忠誠的義務。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為, 視為對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違反。
1、一方有嫖娼、賣淫行為。
2、一方與異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為。
3、一方與異性的長期通姦, 同居行為。
4、一方出現配偶所不知曉的血緣關係兒女。
5、一方出現配偶所不知曉的婚戀關係。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為, 可推定對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違反。
1、一方與異性在非合理場合存在明顯超出正常交際的親密行為。 類如接吻、愛撫等情形。
2、一方與異性在非正常時段、單獨相處在封閉、隱秘場所,
3、一方與異性在非正常時段, 長期、頻繁的存在有通訊聯繫, 同時明顯無法給予合理解釋的情形。
4、有異性出現, 主動承認自己為第三者。 並且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直接證明的。
5、一方與異性長期存在赤裸淫穢言語、圖片、視頻資訊往來, 經配偶勸阻過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第一條約定致雙方離婚的, 則雙方所生之子(女)由無過錯方撫養, 過錯方每月應承擔孩子的撫養費XXX元, 直至孩子成年。
五、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第一條約定致雙方離婚的, 除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可列明具體的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外, 過錯方還應賠償無過錯方人民幣XXX萬元。
六、雙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時冷靜而理性,並一致確認上述約定是公平、有效的。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手印):
乙方(簽名、手印):
XXX年XXX月XXX日
六、雙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時冷靜而理性,並一致確認上述約定是公平、有效的。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手印):
乙方(簽名、手印):
XXX年X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