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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志願者“拯救”落水單車

多家機構的志願者接力將單車搬到堤岸上並擺放整齊。

汕頭發起“韓江流域環保公益活動——環烏橋島共用單車打撈專項行動”, 共70名志願者參與作業。

近年來, 共用單車在“熱起來”的同時, 其“坎坷的命途”也引發關注:被扔進了河裡, 被掛在樹上, 被噴漆後改頭換面, 還有人在網路上拋售共用單車……共用單車遭遇人為破壞的案例越來越多。 而在汕頭, 母親河韓江儼然成為不少共用單車的“投河點”, 大多數市民呼籲相關部門能夠關注此事。

近日, 汕頭市安和義務救援隊聯合汕頭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韓江派出所、汕頭市藍天義工協會、汕頭市藍天救援中心等多家機構,

發起了“韓江流域環保公益活動——環烏橋島共用單車打撈專項行動”, 對落水的共用單車進行打撈。 經統計, 當天作業6小時, 共打撈共用單車194輛。

對於惡意毀壞或丟棄共用單車的行為, 有律師稱, 該行為涉嫌犯罪, 必要時可追究刑事責任。

●文/圖:南方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偉煒

出動9艘船艇環島打撈

落水單車

9日上午9時, 汕頭晴空萬里。 “出發!”隨著汕頭市安和義務救援隊負責人張廣忠一聲令下, 汕頭市藍天義工協會、汕頭市藍天救援中心和汕頭市安和義務救援隊的70位志願者分乘9艘船艇從烏橋堤邊分頭出發, 他們計畫環繞烏橋島一周, “拯救”被扔在河道裡的共用單車。

“上周我們出船作業時發現, 被扔進韓江河道裡的共用單車至少有100輛, 數量之多令人憤慨, 於是我們聯手發起這次專項行動, 大家合力將它們打撈上岸。 ”藍天義工協會水上環保艇項目組負責人吳奕強告訴記者, 這些“落水”的共用單車已經影響到船隻在河道中的航行安全, 而且還堵塞城市排水口, 對水環境造成非常嚴重的污染。

記者乘坐指揮大船沿著韓江河道航行, 行至光華橋附近時, 只見河道邊躺著10多輛共用單車, 有摩拜、ofo、優拜、小藍等, 雜亂地摞在一起。 繼續行進幾十米, 記者又發現了5輛共用單車, 車身均被淤泥覆蓋。

熱心市民主動協助打撈

發現落水單車後, 志願者將打撈船駛近河道, 他們先將帶鐵鉤的竹竿伸進水裡探找,

把車鉤出水面, 再一手抓住車把手, 一手抓住車座, 往船裡抬。 “打撈前要目測水的深淺度, 水淺了船過不去, 水深了車撈不上來。 ”一志願者告訴記者。

“一個人很難把車抬上岸, 單車粘上河裡的淤泥或其他雜物後顯得更重了。 我們先將單車抬上船, 運到江邊, 再接力將單車搬到堤岸上並擺放整齊, 堤岸太高, 我們就用繩索拉上去。 ”該志願者說, 每次他們作業過程中, 都會有過路的熱心市民上前幫忙拉繩索, 使他們深受鼓舞。

僅有一家共用單車公司

到場協助

打撈上岸的共用單車應該如何處置?“按照計畫, 打撈上岸後的共用單車不會一直放在堤岸上, 我們在行動之前已通知多家共用單車公司需到場協助領走。

”汕頭市安和義務救援隊負責人張廣忠告訴記者。

然而, 打撈當天, 僅有ofo共用單車派出6名員工到場, 其他單車公司沒有任何回復, 且無相關人員到場。

“看到這麼多共用單車被扔進水裡, 我感到很氣憤。 ”ofo共用單車潮汕地區城市經理溫和平在活動後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他們將對打撈上來的ofo單車進行返廠維修, 接下來會積極配合政府在共用單車管理方面的工作, 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 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我們還會積極配合政府主管部門, 協同公安部門、志願者組織等, 共同做好使用者宣傳教育, 呼籲用戶合理使用共用單車。 ”

溫和平稱, 希望市民如遇到有人惡意損壞共用單車, 可以第一時間報警或者聯繫ofo客服,

ofo將協同公安部門定責並要求相關責任人按照損壞情況賠償或者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情節嚴重者將會追究其法律責任。 同時, 系統會將這些使用者加入黑名單, 不再對其提供服務。

惡意毀壞或丟棄共用單車涉嫌犯罪

共用單車作為一個新生事物, 已經逐漸融入很多市民的生活當中, 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時, 也檢驗著民眾的道德素質、法律意識。

那麼, 共用單車頻頻慘遭“毒手”, 法律對破壞者有何約束與懲戒?本次行動的法律顧問趙律師告訴記者, 惡意毀壞或丟棄共用單車的行為涉嫌犯罪, 必要時可追究刑事責任。

趙律師分析道, 私占和毀壞共用單車的行為, 涉嫌違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相關規定, 按照情節, 將依法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將依照《刑法》中盜竊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進行處罰。

趙律師還提出,共用單車運營是一種經營逐利行為,這就要求共用單車的運營方要承擔更多的管理責任,誰投放誰就要負責。而政府職能部門則是進行監管,就是促進其健康發展,又要保障其不跑偏。

“共用單車被扔進河裡,單車經營者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追究毀壞行為人的侵權責任;若因經營者管理不到位導致河道阻塞,依照水法、防洪法規定,經營者應承擔公益志願者團隊打撈單車產生的費用。如果單車經營者不作任何回應,甚至置之不理,根據公益訴訟法律規定,公益組織可對其提起公益訴訟。”趙律師稱。

將依法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將依照《刑法》中盜竊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進行處罰。

趙律師還提出,共用單車運營是一種經營逐利行為,這就要求共用單車的運營方要承擔更多的管理責任,誰投放誰就要負責。而政府職能部門則是進行監管,就是促進其健康發展,又要保障其不跑偏。

“共用單車被扔進河裡,單車經營者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追究毀壞行為人的侵權責任;若因經營者管理不到位導致河道阻塞,依照水法、防洪法規定,經營者應承擔公益志願者團隊打撈單車產生的費用。如果單車經營者不作任何回應,甚至置之不理,根據公益訴訟法律規定,公益組織可對其提起公益訴訟。”趙律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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