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 現進一步明確同一集團內全資子公司已註冊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以下簡稱配方)使用要求:
一、使用條件
(一)配方的提供公司與使用公司必須為同一集團下屬的全資子公司;
(二)配方使用公司應已有配方獲准註冊且獲得生產許可;
(三)配方使用公司應具備生產該配方所需的工藝、主要設備設施等條件;
(四)申請集團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使用報告程式
(一)集團公司應在組織生產前, 將配方使用情況填寫《同一集團公司內全資子公司已註冊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使用報告表》(見附件), 報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特殊食品註冊管理司;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接到報告後, 將配方使用情況在總局網站註冊證書備註欄及標籤樣稿公示頁面予以注明, 同時將集團提交的報告表向社會公示, 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同一集團公司內全資子公司已註冊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使用報告表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