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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乘客下公交時被撞身亡 法院判令涉事公交擔責三成

新華社重慶12月14日電乘客下公交時被身旁的大貨車撞倒身亡, 事故責任該由誰來承擔?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這起馬路悲劇作出二審宣判, 判決大貨車方承擔70%責任, 公車方承擔30%責任。

經法庭審理查明, 2015年7月, 初中生甘某乘坐公車行至重慶市北碚區東陽鎮黃桷小學前十字路口處時, 部分乘客對公車駕駛員德某提出下車要求, 德某隨即將車靠邊停在十字路口處, 甘某同時跟隨人流下車, 正當其經過公車車頭準備過馬路時, 一輛嚴重超載的大貨車超速撞上甘某致其死亡。

同年9月, 當地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大貨車駕駛員艾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公車駕駛員德某負次要責任, 死者甘某不承擔責任。 隨後, 甘某的監護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艾某、公交公司及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1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現場監控及查明的事實, 德某駕駛公車停泊於距離十字路口34.9米處, 且停車上下客時未熄火, 此舉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距離交叉路口50米內不得停車”等相關規定, 也未盡到駕駛人員應盡的安全義務,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及危險。 據此, 一審法院酌情認定大貨車方承擔70%責任, 公車方承擔30%責任, 雙方合計賠償受害人55萬余元。

被告不服判決, 此案被上訴至重慶市一中院。

二審法院認為, 死者甘某不滿18歲, 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公車駕駛員在事發時未按規定停車, 且沒有注意到路邊警示標誌, 未盡到駕駛員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 應承擔次要責任。 甘某下車後橫過馬路的行為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也不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必然原因。 據此,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編輯: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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