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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男生被同學飛刀刺中身亡,校方和同學將承擔哪些責任?

初二年級學生郭某與李某在上體育課期間追逐嬉鬧玩耍時, 李某拿出所攜帶的一把棍刀揮舞, 該棍刀從刀鞘中脫離, 擊中郭某的後背, 郭某不幸身亡。 這起事故中, 校方和李某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法律簡析:對於校方來說, 校園裡發生意外傷害事故, 如果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保護職責, 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本案中學生帶攜帶棍刀上學並在學校揮舞導致傷害事件發生, 學校顯然未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 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 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

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 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 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 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 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

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 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 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李某來說, 攜帶棍刀在學校揮舞, 使得刀鞘中脫離擊中郭某的後背, 導致郭某不幸身亡, 屬於過失致人死亡, 但根據《刑法》第十七條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現年13周歲的李某因不滿16周歲可免予刑事處罰, 應有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 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 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 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國網12月13日的報導, 事件發生的晚上, 在常寧市委、市政府及相關單位主持調解下, 目前死亡學生的善後已經得到妥善處理, 由泉峰中學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79萬元, 這種處理辦法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學校賠償後有權向李某的監護人追償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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