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普法:青春損失費法律上支持嗎?

很多時候男女分手或者離婚的, 一方總會要求另一方賠償自己青春損失費。 當然, 此時另一方肯定是不幹的, 由此就會產生相關的糾紛。 那麼對於當事人來講, 應該如何處理青春損失費糾紛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瞭解吧。

一、如何理解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 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 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 “青春損失費”是“民間語言”, 從未見於任何法律。 正因如此, 當事人關於“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援。 現實生活中, “青春損失費”的糾紛在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時經常發生。

二、如何處理青春損失費糾紛

“青春損失費”只是通俗的說法, 並非一個法律概念。 由於同居關係不是法律保護的關係,

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來支持, 所以, 在解除同居關係的過程中, “青春損失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很多法院甚至會以主張“青春損失費”違反公序良俗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雖然“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如果另一方自願支付這筆費用, 且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 則無論這筆自願支付的費用是稱為“青春損失費”還是“分手補償費”法律都不禁止。 而且如果自願支付方已經支付了, 也不能以“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接受方返還。

一般認為, 青春並非一種法律上的權益, 不需要他人負有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 會隨著時間流逝消失。 所謂“青春損失”的範圍不能確定。 承認“青春損失”, 也違背人倫道德與公序良俗。

因此, 如果當事人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及“青春損失費”, 法院通常不應當予以支持。

然而, 在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下, “青春補償費”即使已經支付了, 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 那麼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權起訴請求“第三者”予以返還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 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談朋友期間, 男女雙方還是應當自重, 同時重視並遵守社會倫理道德的約束,

且愛且珍惜, 戀愛過程中, 不可草率同居, 因為它對男女雙方都沒有保障, 而且很容易引發“索要青春損失費”類似的糾紛。

青春損失費並不屬於我國法律中的術語, 很顯然這一般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因此, 不管是在分手還是離婚的時候, 要求支付青春損失費的, 另一方都是可以拒絕支付的。 而要是願意支付的話, 那麼法律也是不會就此進行調整, 因此就目前的情況來看, 我國尚未在這方面作出相關規定。

(源自:法律快車)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