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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幫他人轉交7萬元錢款不留憑證 法院:應返還

核 心 提 示

鄧女士受王先生之托轉交7萬元錢款給吳先生, 事後吳先生否認收到該款項, 因鄧女士說已轉交, 可手上又沒有憑證難以說清, 從而引發糾紛, 吳先生通過訴訟從王先生處取得該款項後, 王先生又以不當得利為由將鄧女士、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返還。 近日,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鄧女士應返還原告王先生7萬元, 駁回原告王先生其餘之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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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鄧女士陳述, 王先生開了一家加工廠, 其丈夫在該廠裡打工, 因為工廠的場地要拆遷,

沒有地方加工, 要找場地, 吳先生正好要搬遷, 故王先生想租賃吳先生的場地, 剛開始不順利, 後經交涉吳先生才同意, 但需要王先生儘快付錢。

2012年4月18日, 王先生在浦東新區三林鎮上南路, 將7萬元交由鄧女士(付款證明是王先生寫的, 經手人處鄧女士簽字), 要求其將該筆款項轉交給吳先生。

後來, 王先生一直以為該筆款項已經轉交。 不料, 2015年10月12日, 吳先生以合夥協議糾紛為由起訴王先生, 法院審理中, 吳先生否認收到過上述款項, 而鄧女士卻堅稱款項已經轉交, 後因無相關的憑證, 該院判決王先生給付吳先生8萬元。 且在該判決生效後, 法院已經強制執行了判決中的8萬元。

2016年9月12日, 王先生無奈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王先生認為,

被告鄧女士與吳先生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財產權, 為此, 起訴來院要求判令兩被告向自己返還錢款7萬元。

被告鄧女士辯稱, 自己確實收到過王先生給付的7萬元現金, 後其將該7萬元給付了吳先生, 第一筆5萬元是自己坐了朋友的車過去直接交給了吳先生, 為此, 吳先生還給了其朋友50元油錢, 第二筆2萬元是自己騎電瓶車過去送的, 都交到了吳先生的手上, 但無任何手續。 現不同意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被告吳先生辯稱, 自己從未收到過7萬元現金。 自己在2012年5月份因另一塊土地之事涉嫌犯罪被判刑, 2013年5月份才出獄, 出獄後才知道王先生侵佔了自己的場地, 其去找王先生收取租金時, 王先生與自己達成合夥經營協定,

王先生占50%的股份, 需出資9.5萬元作為股款, 但王先生只支付了1.5萬元, 後通過訴訟, 法院判令王先生支付了剩餘的8萬元。 現不同意王先生的訴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鄧女士收取原告7萬元人民幣, 系事實, 且原告提供了付款證明, 鄧女士本人也對此予以確認。 現鄧女士雖然主張該款已轉交給被告吳先生, 但是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故法院難以採信。 至於原告要求被告吳先生與鄧女士共同還款, 因原告與被告吳先生因該付款憑證而引發的另一案紛爭, 已經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 故法院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鄧女士返還7萬元的主張, 對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還款的主張, 無法支持。

據此, 浦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來源丨上海浦東法院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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