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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乃立身之本」安寧市人民法院執行攻堅第三十一期失信被 執行人名單

為切實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維護司法權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即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本院已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下列被執行人依法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發出限制消費令, 現將以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公佈曝光:

昆明安寧永昌物資經貿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繼光, 公司證件/組織機構號碼:915301817097566061,

未履行(2017)雲0181執889號執行案件確定的共計11220941.54元還款義務。

昆明財興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宣明, 公司證件/組織機構號碼:91530100748285990K, 未履行(2017)雲0181執1429號執行案件確定的共計60695.00元還款義務。

安寧宇榮經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利榮, 公司證件/組織機構號碼:9153018169569217X1, 未履行(2017)雲0181執1337號執行案件確定的18000.00元還款義務。

昆明福立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鶴俠, 公司證件/組織機構號碼:91530181216827170J, 未履行(2017)雲0181執1713號執行案件確定的5172344.08元還款義務。

昆明林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瓊, 公司證件/組織機構號碼:91530181059469487H, 未履行(2017)雲0181執345、346號執行案件確定的共計58412.63元還款義務。

上述失信被執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 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4、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6、不得旅遊度假;

7、不得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9、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 經查證屬實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 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 構成犯罪的, 追究其刑事責任。

歡迎廣大人民群眾及社會各界進行監督, 如發現上述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及發現失信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請給予舉報。

舉報電話:0871-68693463、0871-68687643

安寧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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