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3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13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根據司法解釋,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見時,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近親屬不明的;不能及時聯繫到近親屬的;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釋規定,在這些情形下,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于實施相應醫療措施造成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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