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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電梯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本報訊進一步明確電梯安全監管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住宅 (含商住兩用,下同)建設專案7層及7層以上或者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梯;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並做好記錄;接到電梯困人或者影響安全運行報告後,應當派人及時抵達處置;在城市建成區的,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區域不超過1小時……12月14日, 記者從我市召開的新聞發佈會獲悉, 近期市政府修訂通過了《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進一步明確電梯安全監管職責

近年來, 我市電梯存量已達4萬餘部, 並以每年15%左右的速度增長, 特別是老舊電梯數量的增加, 使電梯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 《辦法》共七章五十六條。 此次修訂, 明確了電梯安全責任主體的職責, 細化了各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強化了監管責任。

進一步明確電梯安全監管職責。 電梯安全涉及製造、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等諸多環節, 涉及品質技術監督、城鄉建設、房屋、安全監管等部門, 為避免處置電梯安全事件時出現推諉扯皮現象, 《辦法》第四條規定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同時明確質監、建設、房管、通信管理等部門監管責任,體現了統一監管和部門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制。

針對部分住宅社區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 電梯使用、費用籌集發生糾紛, 影響了電梯安全運行等情形, 為落實安全生產分級管理和屬地化管理的要求, 《辦法》規定,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 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範圍, 各經濟功能區根據職責和分工負責轄區內電梯安全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電梯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檢查範圍, 協助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公共場所電梯使用應專人現場疏導

進一步明確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的責任。

電梯的使用安全涉及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等重要環節, 《辦法》分別就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的責任予以具體規定。 我市以前對外地來青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實行登記備案制, 本次修訂根據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取消登記備案, 《辦法》規定外地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 應當將相關資訊書面告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以便及時監督管理。

為了加強對公共場所電梯的監管, 保障公共安全, 《辦法》對學校、幼稚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範:一是第六條規定推行公共場所的電梯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二是第三十一條規定明確公共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專人現場疏導,

部分電梯應當配備電梯操作人員;三是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和檢驗、檢測。

住宅電梯使用年限超過15年應當報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應當報廢:住宅電梯使用年限超過15年,經安全技術評估確認已無法保證安全且無改造、修理價值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安全技術評估確認已無法保證安全且無改造、修理價值的;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

居民住宅電梯特別是老舊電梯涉及的問題較多, 監管難度也較大, 出現的事故和投訴也日益增多。 加強居民住宅電梯的監管,

不僅涉及民生問題, 也涉及社會和諧穩定問題。 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與物業服務的有關規定相銜接, 從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管理等方面加強居民住宅電梯的使用管理;第三十九、四十條規定住宅電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達不成一致的, 所在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電梯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協商確定電梯更新、改造方案, 以及使用房屋專項修理資金的有關程式。

接電梯困人報告後抵達時間不超30分鐘

為及時高效做好電梯故障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規定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資訊, 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接到電梯困人或者影響安全運行報告後,應當派人及時抵達處置;在城市建成區的,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區域不超過1小時。

電梯安全工作的檢驗檢測方面,電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核對總和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告,因電梯檢驗力量不足導致無法按照法定期限完成電梯定期檢驗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選擇相關電梯檢驗機構實施定期檢驗,體現了便民和效能的原則。

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接到電梯困人或者影響安全運行報告後,應當派人及時抵達處置;在城市建成區的,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區域不超過1小時。

電梯安全工作的檢驗檢測方面,電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核對總和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告,因電梯檢驗力量不足導致無法按照法定期限完成電梯定期檢驗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選擇相關電梯檢驗機構實施定期檢驗,體現了便民和效能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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