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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獲救治主動權 信任才能“雙贏”

因為各種情況沒等到病人家屬在手術單上簽字, 眼睜睜的看著病人錯過最佳治療時間想必是大多數一生都經歷過的事情。 終於, 在昨天, 他們被最高人民法院給予了救治主動權。

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從次日即12月14日起即施行。 《解釋》共二十六條, 其中首次明確了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經批准採取的救助措施引發糾紛, 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網友觀點:

@黑白本來無物:救死扶傷作為醫生的天職, 就應該賦予他們應有的救治權,

使其沒有後顧之憂地及時投入到緊急救治中去。

@李峰巒:醫生能治病;但治不了命。 進了醫院就要聽醫生的;沒有醫生想要把病人弄死, 老師盼學生當狀元家長想兒女成龍!

網友們對此決定紛紛表示贊同, 認為這有利於醫生做出診斷後立即採取救助措施, 避免病患因其他外在原因而錯過最佳治療時間。

《解釋》中這條法則從何而來?

眾所周知, 中國的醫患關係十分嚴峻, 衝突事件時常發生, 社會各界也都呼籲互相理解, 然而光呼籲仍無法解決這個問題。

說起造成醫患關係的原因, 還是主要源于病患家屬對醫務工作者的不信任。 有不少醫患家屬在聽到醫生的診斷並治療提議時多多少少都會懷疑:這個方案是否是最佳治療方案,

還是醫生希望多收錢..如若治療後病人沒有痊癒則會質疑醫生診斷是否正確等等。

除卻病患家屬出於對醫生的質疑影響最佳治療時間還有些病患家屬出於其他因素, 堅持不同意手術或者及時治療, 都會導致病患因得不到治療病情加重, 甚至死亡。

例如今年八月底轟動全國的榆林產婦跳樓事件。 產婦馬某因疼痛難忍三次申請剖腹產, 其丈夫拒絕在同意書上簽字, 醫院也不能擅自做主, 最後產婦跳樓身亡。

這次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 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 不予支持。 ”賦予了他們應有的救治權,

因需在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 也大大提高了救治效果。

對醫務工作者足夠信任才能“雙贏”

救人不比其它, 沒有什麼輕重緩急之分, 每分每秒都是病患和死神的賽跑。 而這時, 天大的事也打不過爭分奪秒的治療, 刻不容緩。

正如網友@李峰巒所說, 醫生能治病不能治命, 所有的醫生都希望自己的患者能夠早日痊癒, 這點毋庸置疑。 來到醫院, 就要給醫務工作者起碼的信任, 患者才能得到更好的救治, 信任才能“雙贏”。

文/王娜

圖/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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