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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聚會,二斤白酒,一人喪命,到底誰之過

年底又到了, 各種聚會接二連三。 飯桌上小酌怡情, 大喝可會要命。 最近新聞報導了好幾起由於聚會勸酒而致人”犧牲“在飯桌上的事情, 讓人惋惜的同時, 更加重新審視中國酒桌文化。 感情深可真的不是一口能悶的, 酒大傷身。 因過量飲酒造成人身損害可不僅僅是自己的事兒, 同行者或者經營者也一定要盡到合理的注意和保障義務, 否則侵權責任就要落到頭上啦。

酒桌文化的責任防範和注意事項

飲酒者的自身防範義務

飲酒者對自身的生命健康負有注意義務, 本人應遇見飲酒過量將導致損害後果。

在無灌酒等強制行為發生的情況下, 飲酒者自身行為是造成身體損害的主要原因, 其他責任方僅是損害後果發生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例如, 催催年底同學聚會時, 看到許久不見的同學特別興奮、輪番敬酒, 同學怎麼勸他少喝也沒用, 結果一圈下來直接把自己喝進醫院了, 那麼這事兒催催還真是怪不了別人。

同行者的合理注意義務

同行者對於其他飲酒者負有注意和照顧的義務, 應互相提醒、勸告少飲酒, 阻止其他飲酒者過量飲酒, 對於飲酒過量的同伴應予以照顧、通知其家人等。 如果明知他人已醉酒仍然勸酒的, 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已經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但是照顧存在瑕疵的,

也需要承擔補償責任。

例如, 錢多多明知催催喝多了, 但是仍然讓服務員上酒, 並且勸說催催繼續飲酒, 並造成催催過度飲酒住院, 錢多多應該對催催進行相應的民事賠償。 再比如, 錢多多明知催催喝多了, 就讓服務員把所有的酒都撤下並守在催催身邊, 但是錢多多中途去衛生間的時候, 催催從椅子上跌落摔傷, 錢多多因為照顧不足, 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不但對其提供的食品安全負有責任, 同時其對於消費者還具有安全保障義務。 如經營者應對消費者的安全給予適當的提醒、關注和救助。

例如, 催催和朋友在餐館喝酒, 均喝的不省人事。 如果經營者通知催催的家屬將人接回家,

且在家屬到來之前安排服務員密切關注幾人情況, 屬於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如果經營者對催催幾人不予理會, 催催在喝醉之後不慎從椅子上跌落並受傷, 那麼經營者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文字作者 | 高雪菲

圖片作者 | 陳馨

文字編輯 | 律貝果

圖、文、音訊均屬原創

如需轉載請聯繫律貝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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