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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實施的肺結核診斷標準,看看都有哪些變化?

日前, 國家衛生計生委發佈《結核病分類》《肺結核診斷》兩項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編號和名稱如下:

WS 196—2017 結核病分類(代替WS 196—2001)

WS 288—2017 肺結核診斷(代替WS 288—2008)

上述標準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WS 196—2001、WS 288—2008同時廢止。

一、《結核病分類》解讀

結核病仍是威脅人類健康的主要公共衛生問題。 及時、準確地診斷和徹底治癒結核病患者, 是恢復患者健康、消除傳染源和控制結核病流行的最重要措施。 結核病分類法對結核病的診斷、治療和預防至關重要。

2001年原衛生部頒佈《結核病分類》標準(WSl96-2001), 將結核病分為(1)原發性肺結核(2)血行播散性肺結核(3)繼發性肺結核(4)結核性胸膜炎(5)其他肺外結核。

隨著結核病疫情的變化、防控工作的進展和科技的進步, 2001版《結核病分類》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本次標準修訂主要依據結核病的病原學、流行病學特徵、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測及鑒別診斷等。 內容方面以活動性結核病為主, 為了符合結核病發展變化客觀規律及結核病的遷延反復的特點, 增加了結核分枝桿菌潛伏感染、非活動性結核病等內容。 在肺結核的分類中, 鑒於單純肺部結核與氣管/支氣管結核和結核性胸膜炎關係, 將氣管/支氣管結核和結核性胸膜炎納入肺結核分類中。 同時, 將抗結核藥物敏感性試驗結果納入到活動性結核分類中。 同時, 範圍方面本標準不僅包含活動性結核病的分類,

同時涵蓋了結核分枝桿菌感染, 非活動性結核病等內容。

二、《肺結核診斷》解讀

結核病是危害我國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傳染性疾病。 2008年原衛生部發佈了《肺結核診斷標準》(WS 288—2008)對肺結核患者的及時診斷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 醫學界對肺結核的認識不斷加深, 國際上對於肺結核範疇進行了調整, 同時兒童結核問題日益突出, 包括分子生物學診斷技術在內的新的結核病診斷技術不斷出現和應用。 2008年頒佈實施的《肺結核診斷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需要予以修訂。

本次修訂與2008版《肺結核診斷標準》相比, 主要內容變化如下:

1、結核病病原學實驗室檢查:分枝桿菌塗片檢查,

增加了螢光染色顯微鏡檢查;分枝桿菌分離培養, 增加了液體培養基培養檢查方法;增加了分子生物學檢查。

2、肺結核確診病例由具有細菌學陽性結果, 改為具有病原學陽性結果(包括:細菌學及分子生物學檢查結果)或具有病理學陽性結果。

3、結核病輔助檢查, 增加r-干擾素釋放試驗檢查。

4、增加支氣管鏡檢查及氣管、支氣管結核鏡下表現。

5、在附錄中, 增加結核病病理學檢查內容。

6、增加了非結核分枝桿菌肺病診斷內容 。

7、增加了兒童肺結核診斷特點內容。

編輯:木森的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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