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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刷卡被複製盜刷七萬多 使用POS機刷卡需慎重

消費刷卡被複製盜刷七萬多

使用POS機刷卡需慎重

近日, 高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起涉嫌信用卡詐騙案件。

案詳情件

家住高唐縣趙寨子鎮的周女士, 2017年4月24日下午45分鐘內, 其所持有的農村信用社的銀行卡收到4次短信提示, 消費7萬餘元。 銀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 沒有消費, 卻收到消費提示, 周女士感覺到其銀行卡被盜刷了, 趕緊到高唐縣公安局報了案。

經審查, 2017年4月24日,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劉某明知其上線是通過POS機盜刷複製他人銀行卡內資金的情況下, 找到黃某某讓其按要求設置了一張平安銀行卡,

並驗證辦理了POS, 後提供給上線進行詐騙活動, 從中牟利。 當日, 上線人員通過黃某某辦理的POS機盜刷周女士現金2萬餘元。

檢察官普法

檢察官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為此檢察官提醒, 旅遊消費需謹慎, 消費需要刷銀行卡的, 要到正規店內, 不要在公車上及不固定場所刷卡消費, 以防銀行卡被複製後盜刷, 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承辦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劉某明知他人實施信用卡詐騙, 而提供作案工具, 幫助他人實施犯罪,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 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目前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劉某。

現該案進一步偵查過程中。

作者:王慶紅

製作:劉 洋

審核:孫吉祥、馬海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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