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下午, 小王駕駛自有小轎車在某商場地下車庫移動時, 車尾不慎幢到車庫牆面, 致車輛受損, 小王隨即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報險, 保險公司到現場進行了勘驗並為車輛定損為58000元。 不料, 保險公司幾日後向小王發出拒賠通知書, 拒絕就此次事故向小王進行理賠。 後小王與保險公司協商未果, 無奈訴至太倉法院, 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理賠金58000元。
【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 被保險車輛的臨時號牌已過期, 亦未去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 不具有正式的車輛牌照和行駛證。
小王反駁稱:案涉事故的發生與有無號牌及行駛證並無因果關係, 保險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賠償責任。
【法官觀點】
法官認為:一、保險公司已對案涉臨牌過期的免責條款盡到合理的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
案涉臨牌過期免責條款屬危險狀態事故免責條款, 該類免責條款不以存在因果關係作為適用條件。 保險人只要能證明在出險時存在某種特定危險狀態, 即可主張免除保險責任, 該條款僅強調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處於該免責條款所規定的危險狀態之下,
【暖心提醒】
在我國保險公司商業險條款中, 無牌、無證駕駛多屬免賠情形。 公民駕駛機動車出行, 應按照法律規定, 取得合法的號牌、駕駛證和行駛證, 為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及財產負責, 切忌抱有僥倖心理, 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