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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發佈制革行業排汙許可證核發要點

近日, 環保部在北京舉辦了一次全國排汙許可技術骨幹培訓。 根據培訓的講義及討論內容, 總結出各行業排汙許可證的審核要點, 供各地發證機關參考。 其中, 制革行業排汙許可證的審核要點主要主要集中在材料的完整性以及材料的規範性方面。

制革行業排汙許可證審核要點

(第一版)

企業各項申請材料和環保部門補充資訊應完整、規範。

複審時, 除應關注是否按照前版審核意見修改外, 還須注意是否出現新問題。

一、材料的完整性

應具備排汙許可證申請表、承諾書、申請前資訊公開情況說明表、排汙許可證副本、附圖、附件等材料。

其中, 附圖應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圖和平面佈置圖。

二、材料的規範性

(一)申請前資訊公開

1、資訊公開時間應不少於5個工作日(而非5日)。

2、資訊公開內容應符合《排汙授權管理暫定規定》要求。

3、資訊公開情況說明表應填寫完整, 包括資訊公開的起止時間、簽字時間。

4、申請前資訊公開期間收到的意見應進行逐條答覆, 如無回饋意見則填寫“無回饋意見”。

5、署名應為法定代表人, 且應與排汙許可證申請表、承諾書等保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寫法定代表人, 對於沒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業單位, 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者等, 這些單位可以由實際負責人簽字。 此外對於集團公司下屬不具備法定代表人資格的獨立分公司,

也可由實際負責人簽字。

(二)排汙許可證申請表

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主要核查企業基本資訊, 主要生產裝置、產品及產能資訊, 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資訊, 生產工藝流程圖, 廠區總平面佈置圖, 廢氣、廢水等產排汙環節, 排放污染物種類及污染治理設施資訊, 執行的排放標準, 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申請排放量限值計算過程, 自行監測及記錄資訊, 環境管理台賬記錄等。

1、表1-填寫重點區域的, 應結合環保部相關公告, 核實是否執行特別排放限值;通過企業投產時間, 核實該企業是否為現有源;原則上, 企業應具備環評批復或認定關於備案檔, 如兩者全無, 應核實企業具體情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應具體到污染物類型及其指標,

同時應與後續許可量計算過程及許可量申請資料進行對比, 按技術規範確定許可量。

2、表2-主要生產單元、生產工藝及生產設施按技術規範填報, 不應混填, 如有必填項則必須填寫;相同生產設施應分行填報, 不應採取備註數量的方式;主要生產工藝的產品(如生皮-成品革, 生皮-藍皮, 藍皮-成品革)需要與廠內實際情況相符, 如下拉式功能表中不包括, 可採用自訂的方式;原料皮或產品名稱對應的計量單位應為t/a, 企業填報的生產能力為產品設計產能;設施參數填寫完整;根據水十條要求, 鉻鞣企業要在“其他工藝資訊”中填寫2017年12月底, 完成鉻減量化和封閉迴圈利用技術改造情況。

3、表3-原料為必填項, 尤其注意用水量不得遺漏, 加工羊皮的, 需在“其他資訊”中備註使用山羊皮和綿羊皮的比例;輔料應按技術規範填寫完整;有鍋爐的需填寫鍋爐燃料資訊;燃油、燃氣填寫硫分和熱值(低位元發熱量), 煤氣還需要在其他資訊處備註硫化氫含量;燃料中對於啟動用燃油也應在此填報, 且應包括含硫率、熱值等資訊(不能填0)。

4、表4-應按照技術規範將產排汙環節填寫完整;制革行業有組織排放鍋爐煙囪為主要排放口, 汙水處理設施和噴漿設施廢氣收集的排氣筒為一般排放口, 技術規範中明確的內容不得丟項。 廢氣主要無組織排放源包括生皮庫、使用硫化物的脫毛車間、磨革車間、塗飾車間、煤場, 對照以上無組織產生節點,

明確主要污染物種類。 汙水處理設施採用全生化除臭等先進汙水處理技術的, 污染物可納入無組織排放管理;由於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採用的是協同治理措施, 因此其污染治理設施編號可填“/”, 並在“污染治理設施其他資訊”中備註“協同處理”;對使用天然氣鍋爐或設施的廢氣治理可行性技術可填寫“/”;對於未採用最佳可行技術的污染控制環節, 應填寫“否”, 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5、表5-應按照技術規範將產排汙環節填寫完整, 廢水類別有含鉻廢水、其他生產廢水、雨水, 含硫廢水單獨處理的還應填報含硫廢水;各類廢水應分行單獨填報;排放口類型需與技術規範一致, 含鉻廢水為車間排放口, 全廠廢水為主要排放口,雨水為一般排放口;污染物種類依據規範要求填寫完整;污染治理設施其他資訊需備註設計規模;對於未採用最佳可行技術的廢水治理措施,應填寫“否”,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表7-污染物種類數量符合技術規範要求;對於新增污染源,嚴格按《關於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汙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文)執行;主要排放口廢氣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制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或要求更為嚴格的地方標準進行確定;一般排放口廢氣及廠界無組織廢氣濃度限值按《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或要求更為嚴格的地方標準進行確定。

7、表8-對制革企業鍋爐廢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許可排放量,備用鍋爐不再單獨許可排放量;對於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等需申請許可排放濃度,無須申請許可排放量;申請的許可排放量應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取嚴;申請的許可排放量應與計算過程保持一致;計算過程中的參數選取嚴格按照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生物質鍋爐基準煙氣量按《動力工程師手冊》計算或參照燃煤鍋爐數值進行選擇;對於執行GB 16297的設施,除確定許可排放濃度以外,還應按煙囪高度確定排放速率要求。

8、表9-應按照技術規範將無組織產汙環節填寫完整;無組織產汙環節對應污染物填寫齊全,明確防治措施;無組織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填寫符合實際,標準填寫應明確;在“其他資訊”中注明是否為可行性技術,列出許可濃度限值並標明單位;對於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中無要求的無組織產汙環節,如無特殊規定,不建議給出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僅說明控制措施即可。

9、表11-直接排放口和車間或設施排口均填寫在此表內,應特別注意受納自然水體資訊填寫是否正確。

10、表12-間接排放廢水應寫明受納汙水處理廠執行的外排濃度限值。

11、表14-對於全廠廢水主要排放口一般對COD和氨氮申請許可排放量,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對總鉻申請許可排放量;申請的許可排放量應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取嚴;計算過程中的參數選取嚴格按照技術規範要求。以下三種情況需增加申請總量的污染物種類:①受納水體環境品質超標且列入GB 30486中的其他污染物;②《“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發〔2016〕65號)載明的總磷、總氮總量控制區域;③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其他污染物。

12、表15-監測因數數量及最低監測頻次應符合技術規範的要求,《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制革工業》發佈後,從其規定;鍋爐排放口應符合《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2017)的要求;關注廢氣有組織一般排放口、無組織排放,以及雨水排口的監測資訊。監測內容廢水包括流量;廢氣包括(1)主要排口:煙氣量、煙氣流速、煙氣溫度、煙氣含濕量;(2)一般排口:空氣流速;(3)廠界:溫度、氣壓、風速、風向。手工測定方法明確所有指標的監測方法標準(標準名稱和標準號)。採取自動監測的,也要填寫自動監測儀器故障期間手工監測資訊。

13、表16-應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填報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記錄形式應按照電子台賬和紙質台賬同步管理;具體內容包括基本資訊、污染治理措施運行管理資訊、監測記錄資訊、其他環境管理資訊等。

14、許可排放量—許可排放量計算過程應清晰完整,且列出不同計算方法及取嚴過程。按照技術規範計算時,計算方法及參數選取符合規範要求,應詳細列出計算公式,各參數選取原則及選取值,及計算結果;明確給出總量指標來源及具體數值,最終按取嚴原則確定申請的許可排汙量。對於間接排放廢水的排汙單位,應注意其已有化學需氧量、氨氮等總量控制要求是否為企業最終外排總量,注意與接管排放量區分,接管排放量與最終外排量之間不再取嚴;對於排汙單位自願採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請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如排汙單位自願採用超低排放要求作為申請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依據),應進行核實,並告知環保部門及排汙單位利弊關係。

15、附圖-工藝流程圖與總平面佈置圖要清晰可見、圖例明確,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顛倒的情況;工藝流程圖應包括主要生產設施(設備)、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產工藝流程等內容;平面佈置圖應包括主體設施、公輔設施、全廠汙水處理站等,尤其應注明廠區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16、附件-應提供承諾書、資訊公開情況說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如未採用可行技術但具備達標排放能力的說明材料等。

(三)環保部門審核意見及排汙許可證副本

1、應按技術規範填寫執行報告內容、頻次等要求;制革企業應包括年度、季度和月度執行報告,其中月或季度執行報告應至少包括全年報告中的第(6)部分中的實際排放量報表、合規判定分析說明;月執行報告可根據地方管理要求確定是否提交。

2、應按照、企業事業單位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排汙授權管理暫行規定等現行檔的管理要求,填報資訊公開方式、時間、內容等資訊。

3、環保部門可將對排汙單位現行廢氣、廢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規、技術規範中明確的污染防治措施運行維護管理要求寫入“其他環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對於污染治理設施、環境不滿足紡織印染工業排汙許可申請與核發規範要求的,可將整改要求寫入“改正措施”中並限定整改時限;若無地方法規要求,暫不建議寫入關於雜訊、固廢、環境風險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4、環保部門應重點審核許可事項,如排放口的數量、類型,許可排放濃度執行的標準、許可排放量取值是否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管理要求要明確,且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為將來的監管執法提供依據。載明事項中存在的低級錯誤,邏輯不通的內容,需明確提出修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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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廠廢水為主要排放口,雨水為一般排放口;污染物種類依據規範要求填寫完整;污染治理設施其他資訊需備註設計規模;對於未採用最佳可行技術的廢水治理措施,應填寫“否”,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表7-污染物種類數量符合技術規範要求;對於新增污染源,嚴格按《關於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汙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文)執行;主要排放口廢氣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制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或要求更為嚴格的地方標準進行確定;一般排放口廢氣及廠界無組織廢氣濃度限值按《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或要求更為嚴格的地方標準進行確定。

7、表8-對制革企業鍋爐廢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許可排放量,備用鍋爐不再單獨許可排放量;對於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等需申請許可排放濃度,無須申請許可排放量;申請的許可排放量應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取嚴;申請的許可排放量應與計算過程保持一致;計算過程中的參數選取嚴格按照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生物質鍋爐基準煙氣量按《動力工程師手冊》計算或參照燃煤鍋爐數值進行選擇;對於執行GB 16297的設施,除確定許可排放濃度以外,還應按煙囪高度確定排放速率要求。

8、表9-應按照技術規範將無組織產汙環節填寫完整;無組織產汙環節對應污染物填寫齊全,明確防治措施;無組織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填寫符合實際,標準填寫應明確;在“其他資訊”中注明是否為可行性技術,列出許可濃度限值並標明單位;對於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中無要求的無組織產汙環節,如無特殊規定,不建議給出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僅說明控制措施即可。

9、表11-直接排放口和車間或設施排口均填寫在此表內,應特別注意受納自然水體資訊填寫是否正確。

10、表12-間接排放廢水應寫明受納汙水處理廠執行的外排濃度限值。

11、表14-對於全廠廢水主要排放口一般對COD和氨氮申請許可排放量,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對總鉻申請許可排放量;申請的許可排放量應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取嚴;計算過程中的參數選取嚴格按照技術規範要求。以下三種情況需增加申請總量的污染物種類:①受納水體環境品質超標且列入GB 30486中的其他污染物;②《“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發〔2016〕65號)載明的總磷、總氮總量控制區域;③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其他污染物。

12、表15-監測因數數量及最低監測頻次應符合技術規範的要求,《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制革工業》發佈後,從其規定;鍋爐排放口應符合《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2017)的要求;關注廢氣有組織一般排放口、無組織排放,以及雨水排口的監測資訊。監測內容廢水包括流量;廢氣包括(1)主要排口:煙氣量、煙氣流速、煙氣溫度、煙氣含濕量;(2)一般排口:空氣流速;(3)廠界:溫度、氣壓、風速、風向。手工測定方法明確所有指標的監測方法標準(標準名稱和標準號)。採取自動監測的,也要填寫自動監測儀器故障期間手工監測資訊。

13、表16-應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填報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記錄形式應按照電子台賬和紙質台賬同步管理;具體內容包括基本資訊、污染治理措施運行管理資訊、監測記錄資訊、其他環境管理資訊等。

14、許可排放量—許可排放量計算過程應清晰完整,且列出不同計算方法及取嚴過程。按照技術規範計算時,計算方法及參數選取符合規範要求,應詳細列出計算公式,各參數選取原則及選取值,及計算結果;明確給出總量指標來源及具體數值,最終按取嚴原則確定申請的許可排汙量。對於間接排放廢水的排汙單位,應注意其已有化學需氧量、氨氮等總量控制要求是否為企業最終外排總量,注意與接管排放量區分,接管排放量與最終外排量之間不再取嚴;對於排汙單位自願採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請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如排汙單位自願採用超低排放要求作為申請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依據),應進行核實,並告知環保部門及排汙單位利弊關係。

15、附圖-工藝流程圖與總平面佈置圖要清晰可見、圖例明確,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顛倒的情況;工藝流程圖應包括主要生產設施(設備)、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產工藝流程等內容;平面佈置圖應包括主體設施、公輔設施、全廠汙水處理站等,尤其應注明廠區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16、附件-應提供承諾書、資訊公開情況說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如未採用可行技術但具備達標排放能力的說明材料等。

(三)環保部門審核意見及排汙許可證副本

1、應按技術規範填寫執行報告內容、頻次等要求;制革企業應包括年度、季度和月度執行報告,其中月或季度執行報告應至少包括全年報告中的第(6)部分中的實際排放量報表、合規判定分析說明;月執行報告可根據地方管理要求確定是否提交。

2、應按照、企業事業單位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排汙授權管理暫行規定等現行檔的管理要求,填報資訊公開方式、時間、內容等資訊。

3、環保部門可將對排汙單位現行廢氣、廢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規、技術規範中明確的污染防治措施運行維護管理要求寫入“其他環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對於污染治理設施、環境不滿足紡織印染工業排汙許可申請與核發規範要求的,可將整改要求寫入“改正措施”中並限定整改時限;若無地方法規要求,暫不建議寫入關於雜訊、固廢、環境風險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4、環保部門應重點審核許可事項,如排放口的數量、類型,許可排放濃度執行的標準、許可排放量取值是否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管理要求要明確,且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為將來的監管執法提供依據。載明事項中存在的低級錯誤,邏輯不通的內容,需明確提出修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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