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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地一出租屋被間隔,多分租給3人結果丨以案說法

案情簡述

2016年10月, 坪地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工作人員在例行巡查時發現坪地街道六聯社區益群路某房屋違規間隔並分租三人, 遂進行調查。 經查, 陳某於2016年8月將位於龍崗區坪地街道六聯社區益群路23-1號102房出租給黃某、史某、謝某使用。

上述房屋面積經測繪為15.3平方米, 現居住三人, 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低於六平方米, 超出法定租住人數一人, 並且未按相關規定申報人口資訊。 深圳市龍崗區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依據《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對當事人陳某作出處以實際超出人數按每人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房中房”問題由來已久, 通常指違法改變住宅原有結構, 將住宅內的一個或者多個特定單元改建成多個更小的單元用於出租, 嚴重影響房屋消防, 品質等安全現象。 依法從嚴查處“房中房”涉及的相關違法行為, 持續深入開展綜合治理, 及時消除“房中房”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 大幅減少因“房中房”現象引發的一般事故, 堅決杜絕較大以上事故, 為廣大市民創造安全和諧宜居的生活環境。 公安機關街道出租屋管理、網格員應當加強對租賃房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 及時查處刑事、治安案件, 監督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 及時督促防火責任人消除消防隱患。

相關法律規定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二、三款

住宅出租屋應當以經批准的施工圖確定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沒有經批准施工圖的, 應當依據相關建築設計標準、規範確定最小出租單位。 禁止將最小出租單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間。 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六平方米。

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不得未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 擅自改變出租屋使用功能, 擅自進行開(堵)外牆門窗、封閉陽臺、搭建閣樓、棚蓋或者在天臺上搭建建(構)築物等行為。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將最小出租單位搭建成若干小間,

涉及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施工許可規定的, 由城管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查處, 涉及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所提供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低於六平方米的, 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對實際超出人數按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 由城管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或者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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