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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之外的法官情懷

不知不覺間, 擔任法官助理參與辦案已有兩個多月。 作為審判團隊的新人, 在耳濡目染之間每天都有新的收穫, 法官起草文書的字斟句酌, 辦理案件的縝密思路常常使我茅塞頓開。 一起案件的成功調解, 又讓我對法官的調解工作有了更深的認識。

這是一起關於度假村轉讓引發的糾紛, 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支付拖欠的轉讓款, 而上訴人則提出被上訴人沒有履行義務構成違約。 雙方在法庭上各執一詞, 互不相讓, 加之案件還涉及到度假村房東、實際經營人及工商登記人等多個案外人, 導致案情錯綜複雜。

為查明案件事實, 案件承辦法官多次到基層調查取證, 掌握真實全面的事實證據, 同時考慮到當事人雙方是多年同事, 具有調解基礎, 為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疏導人際關係, 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辯法析理, 反復做調解工作,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定:由上訴人當庭向被上訴人支付8萬元轉讓款。

調解工作是以解決各類矛盾糾紛為目的的一項艱苦工作, 也是疏導人際關係, 宣導誠信友愛社會風尚, 構建和諧社會, 保持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工作。 在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今天, 作為一名肩負審判責任的法官, 除了要把案件審好、判好, 更要把調解作為案件結案方式的第一選擇, 把調解工作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

多一些調解疏導, 融法、理、情為一體, 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和諧司法盡心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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