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懂法?因為懂法可以在生活中保護自己!以下這些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識, 真的有必要瞭解一下。
1、【相約自殺】你倆都死了也就算了。 明明說好一起喝藥, 她喝了你突然反悔了……你趕緊報警救她啊!看著她唯美的倒下你就是故意殺人罪啊!
2、【緊急避險】這個不適用於對人身的侵害。 可以適用的情況是, 一天你在路上走, 突然跑出來個人追殺你, 你為了躲避追殺, 就可以放心大膽的打破旁邊房屋的玻璃跳進去躲著!嗯, 這個時候就不計較你非法侵入住宅了(並不代表你不需要賠人家玻璃錢…)
3、所謂的【正當防衛】,
4、【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別總想著放高利貸了, 你能想到的輕鬆套錢的小聰明, 早就寫在刑法上了!
6、廣大女性同胞們, 你要被搜身的時候, 一定是要【女性】搜你!別跟我說大夫檢查身體, 那不算搜身!過安檢也不算搜身!(不過現在安檢好像也都挺注意這個的)要是有人來搜查你家裡,
7、【定金】一般是合同標的額的20%及以下, 別隨隨便便合同上寫定金是多少就給多少啊, 有的明顯是騙你的。 賠償的時侯按違約金賠還是按定金賠也是要算一下的, 這倆不能一起賠~
8、聽說過“我國公民具有結社權”這類的話吧?還有【遊行示威】的權利。 但是你要冷靜一下, 我國這麼安定一定是有原因的對吧?原因呢, 就是, 你遊行前是要經過批准的…
9、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佔這些都是【親告罪】, 告訴才處理, 不告不理。 保護權利從我做起!
10、被公安人員抓去詢問的時候, 如果涉及重大案件, 要記得【全程錄影】。
11、遇到“查水錶”的情況, 先不要開門, 要先讓他出示【搜查證】,
12、還款還一半一定要讓對方寫【收據】哪怕是關係特別好的朋友。 不然他硬說你一點都沒還真的很麻煩。
13、哪天你真的不小心犯罪了, 一定要先請【律師】到場, 不要輕易的把事情告訴他人(當然你要是懂法就隨意了), 有些時候對錯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 你的某一句話就可能是決定性的。
14、民事案件起訴時, 要適當的拒絕律師【提高訴訟標的】。 現在律師都是按你的訴訟標的收費百分之多少的, 而且無論輸贏你都得給他。 有些壞律師真的會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
15、你覺得有可能侵害到你利益的時候, 打電話要隨手【錄音】, 包括處理爭議解決糾紛甚至受人威脅遭遇勒索之類的任何事情。 比如一人電話同意給你賠償兩千塊錢, 見了面就改口說明明說好的是一千, 你就可以大大方方的告訴他, 我有錄音為證。 這種證據起訴時是可以採用的, 不屬於非法證據, 雖然證明力不高, 不過總比沒有強吧。
16、不是你的錢/物, 千萬不要拿。 包括路上撿的、貨車上掉下來的、取款機失誤多給你的、銀行卡失誤多劃給你的。
17、支付較高金額的時候選擇【銀行轉帳支付】。 一般情況下有收據之類的確實不會錯, 但總是有些沒良心的商家想盡一切辦法要黑你的錢。 而銀行支付會有轉帳資訊, 無論如何也沒法抵賴。
18、如果身邊有人有犯罪的想法, 千萬要加以勸阻不管是不是真心的。 否則一旦他真的去實施了, 你基本就是【共犯】了, 我國還有一個罪名叫做【傳授犯罪方法罪】, 就是你明知道那人要去犯罪,你還以各種方式教他具體要怎麼怎麼操作之類的(教學不算)。
19、家人犯法,你給他揪到派出所去,也算他【自首】,可以減刑的。(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條)
20、坐船遇到事故,一定要聽從船長的指揮!不要亂跑!以及如果出現重大事故,船長決定“棄船”時,法律明文規定【船長必須最後離開】。所以再遇到社會輿論說什麼船長獨自棄船逃走只是因為也是人,也要有選擇權時,不要被法盲們迷惑了,最後一個離船是他的法律義務。(參見《海商法》38條。)
21、不要在高速公路上亂溜達……曾經聽說過有人在高速上騎自行車的也是醉了。你在高速上溜達汽車給你撞了,他不用負刑事法律責任的。(理由是沒有可期待性,阻卻違法)
22、【遠離精神病和14歲以下的小孩】這幫人是不受刑法處罰的,對,包括殺人。精神病大家都知道,小孩這個沒人想過吧呵呵,想想都覺得可怕。不過也別指望利用你家小孩去殺別人,不然你就屬於【教唆犯】了,按間接正犯處理。不罰他罰你。(參見《刑法》17條,及18條)
23、街邊遇到違法的打得過就打好了,公民有【扭送權】,其實就是幫忙在員警沒來之前把行為人控制住的權利。(參見《刑事訴訟法》63條)
24、你老公出軌,你無權向小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嗯我也覺得挺坑的,不過主體不適格沒辦法),但是離婚後你倒是可以提出這點,讓你老公成為“有過錯”的一方,進而取得賠償。
25、去飯店可以【自帶酒水】~(參見新修訂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明確將餐飲業“禁止自帶酒水”的單方強制規定,劃定為“內容無效”的違法行為。)
26、【假一賠十】屬於雙方自願平等訂立合同,有效。(參見《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1條)
27、簽合同如果給你拿的是【格式條款】就是那種列印好了的一大堆只需要你簽字的那種合同,如果出現了理解分歧,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參見《合同法》41條)
28、【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29、【保險和自殺】,被保險人是自殺的情況兩年之內自殺的不予賠償。所以想以自殺形式為兒女取得財產的同志們,記得要提前兩年投保。
30、船長有代理簽約的權利。方便在哪呢?~如果你去英國買了一百斤的書籍想運回國內,但是你又不可能為了那麼點東西就租條船,這時候你就可以到大使館問最近有沒有去往中國的貨船,問到之後你就可以繞過船舶所有人繞過承租人,直接與船長達成協議!
責編 | 楊古月
來源 |遇事找法(來自知乎的整理)
就是你明知道那人要去犯罪,你還以各種方式教他具體要怎麼怎麼操作之類的(教學不算)。19、家人犯法,你給他揪到派出所去,也算他【自首】,可以減刑的。(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條)
20、坐船遇到事故,一定要聽從船長的指揮!不要亂跑!以及如果出現重大事故,船長決定“棄船”時,法律明文規定【船長必須最後離開】。所以再遇到社會輿論說什麼船長獨自棄船逃走只是因為也是人,也要有選擇權時,不要被法盲們迷惑了,最後一個離船是他的法律義務。(參見《海商法》38條。)
21、不要在高速公路上亂溜達……曾經聽說過有人在高速上騎自行車的也是醉了。你在高速上溜達汽車給你撞了,他不用負刑事法律責任的。(理由是沒有可期待性,阻卻違法)
22、【遠離精神病和14歲以下的小孩】這幫人是不受刑法處罰的,對,包括殺人。精神病大家都知道,小孩這個沒人想過吧呵呵,想想都覺得可怕。不過也別指望利用你家小孩去殺別人,不然你就屬於【教唆犯】了,按間接正犯處理。不罰他罰你。(參見《刑法》17條,及18條)
23、街邊遇到違法的打得過就打好了,公民有【扭送權】,其實就是幫忙在員警沒來之前把行為人控制住的權利。(參見《刑事訴訟法》63條)
24、你老公出軌,你無權向小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嗯我也覺得挺坑的,不過主體不適格沒辦法),但是離婚後你倒是可以提出這點,讓你老公成為“有過錯”的一方,進而取得賠償。
25、去飯店可以【自帶酒水】~(參見新修訂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明確將餐飲業“禁止自帶酒水”的單方強制規定,劃定為“內容無效”的違法行為。)
26、【假一賠十】屬於雙方自願平等訂立合同,有效。(參見《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1條)
27、簽合同如果給你拿的是【格式條款】就是那種列印好了的一大堆只需要你簽字的那種合同,如果出現了理解分歧,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參見《合同法》41條)
28、【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29、【保險和自殺】,被保險人是自殺的情況兩年之內自殺的不予賠償。所以想以自殺形式為兒女取得財產的同志們,記得要提前兩年投保。
30、船長有代理簽約的權利。方便在哪呢?~如果你去英國買了一百斤的書籍想運回國內,但是你又不可能為了那麼點東西就租條船,這時候你就可以到大使館問最近有沒有去往中國的貨船,問到之後你就可以繞過船舶所有人繞過承租人,直接與船長達成協議!
責編 | 楊古月
來源 |遇事找法(來自知乎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