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針對當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提出了全面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
1
《實施意見》的起草背景及起草過程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實施後, 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條例》精神, 調整疫苗採購模式和配送方式, 加強預防接種規範管理,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工作整體上持續、穩定開展。 但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尚未核定疫苗儲存運輸和接種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條例》, 構建更加規範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機制, 針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省衛生計生委在深入基層調研、組織專家討論、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徵求並吸收省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 形成了《實施意見》(送審稿)。 經省政府同意, 省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上旬印發了《實施意見》。
2
《實施意見》出臺的重要意義
《實施意見》以問題為導向, 針對影響當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突出問題, 從完善工作機制, 加強疫苗流通和使用全過程、各環節監管, 落實保障措施等方面入手,
3
《實施意見》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包括加強疫苗流通管理、規範預防接種工作、健全保障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四個方面。
一是加強疫苗流通管理。 按照《福建省疫苗集中採購實施方案》做好疫苗採購, 保障疫苗供應, 加強疫苗監管能力建設。
二是規範預防接種工作。 合理規劃預防接種機構設置, 原則上城鎮每個街道至少應當設置1個預防接種門診, 農村每個鄉鎮至少設置1個預防接種門診, 提高預防接種可及性, 強化預防接種能力建設和規範化管理,
三是健全保障制度。 建立穩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投入機制。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費用及儲存、運輸費用。 接種單位接種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接種第二類疫苗可以收取接種服務費、接種耗材費。 疫苗費用按採購價格收取, 接種服務費(含接種耗材費)以及儲存、運輸費用標準, 由省醫保辦負責核定。 健全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置機制, 完善福建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政策, 鼓勵建立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的機制。 保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編制,
四是強化監督檢查。 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將預防接種等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情況、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財政政策落實情況等納入政府考核內容,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