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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務需要滿足什麼經濟條件?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懲罰犯罪, 但是在懲罰犯罪的同時要保障人權, 這兒的保障人權主要講的是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中的弱者, 我們如何在刑事訴訟中保障他們的人權呢?最基本的就是保障他們的辯護權,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那麼對於一些請不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 辯護權就難以實現, 法律就此規定了“法律援助”制度, 獲得法律援助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呢?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時, 應當出示經濟困難的書面證明。

法律援助申請經濟困難的證明, 由申請人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 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低收入家庭救助證》以及《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等證明材料的, 判定為經濟困難。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殘疾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 受理的法律援助機構無需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外地務工人員在當地工作期間, 因勞動欠薪、社會保險繳納以及工傷賠償需要法律援助的, 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

申請人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致殘, 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需要法律援助的, 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也就是說, 申請法律援助的當事人需持有下列經濟困難證明之一: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2.農村特困家庭救助證;3.五保供養證;4.特困職工證;5.失業救濟金領取證;6.下崗再就業優惠證;7.鄉、鎮政府出具的經辦人簽字的經濟困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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