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懲罰犯罪, 但是在懲罰犯罪的同時要保障人權, 這兒的保障人權主要講的是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中的弱者, 我們如何在刑事訴訟中保障他們的人權呢?最基本的就是保障他們的辯護權,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那麼對於一些請不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 辯護權就難以實現, 法律就此規定了“法律援助”制度, 獲得法律援助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呢?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時, 應當出示經濟困難的書面證明。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殘疾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 受理的法律援助機構無需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外地務工人員在當地工作期間, 因勞動欠薪、社會保險繳納以及工傷賠償需要法律援助的, 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
申請人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致殘, 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需要法律援助的, 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也就是說, 申請法律援助的當事人需持有下列經濟困難證明之一: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2.農村特困家庭救助證;3.五保供養證;4.特困職工證;5.失業救濟金領取證;6.下崗再就業優惠證;7.鄉、鎮政府出具的經辦人簽字的經濟困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