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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擊“職業打假人”:以“打假”之名行“索賠”之實

近日, 涉嫌誤導媒體、濫用司法資源的“惡意打假”亂象引起了社會各屆的關注。

2017年5月19日, 國家最高法院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中指出, “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 其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 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 ”

過去, 打假是監督企業行為極其有效的一種手段, 國家相關部門也對這種行為予以支持。 但是近年來, 這一現象卻似乎發生了質變。

調查發現, 有相當一部分職業打假人如今成為了令商戶們頭疼不已的“職業索賠人”。

他們以敲詐企業為主導, 並且為了達成目的不擇手段, 往往會以各種手段來誤導媒體, 引導輿論對企業進行惡意攻擊。

據瞭解, 這些臭名昭著的“職業打假人”已經把打假作為專業化、團隊化來進行操作。 打假人買到產品後會先尋找商品問題, 然後向商戶要求賠償, 一旦商戶不肯滿足其要求, 他們就到處投訴, 以此來敲詐商戶謀取私利。

由於這些“職業索賠人”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日益凸顯, 司法機關, 市場監管機構對此也感到不勝其擾。 最高法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中明確表示, “根據實際情況, 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

據瞭解, 在最高法的檔出臺前, 類似惡意打假行為就已經不再受到各級司法機關的支持。

以瀘州老窖二曲酒為例, 僅2017年與其有關的訴訟就達20多起, 這些案件經調查發現, 都是由各地的職業打假人曲解國家相關文件, 以標籤問題提起訴訟。 在已經判決的案例中, 職業打假人全部敗訴, 其不合法請求均被駁回, 未判決的部分案子也已撤訴。

此類案件的判決, 為今後商戶和企業們處理同類事件提供了參考意義。 同時也再次告誡了我們:職業打假是一把雙刃劍, 一方面能夠對不良商家起到制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誘發不正當的市場秩序問題。 如何遏止“職業打假”行為, 還需要社會大眾的監督, 與相關法律的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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