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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主人”是否擔責?15年前賣車沒過戶 該車三易其主後發生事故

揚子晚報網12月10日訊一起民事案件, 歷經八年, 終於有了最終判決。 10日, 揚州市廣陵區檢察院通報一起多次買賣車輛發生事故引發的賠償案件。 該案過程複雜, 被告對法院的判決存在疑問, 檢察機關介入調查核實後, 提出的建議被法院, 判決得到更改。 “感謝你們細緻調查, 為我找到證據, 幫我挽回損失。 ”近日, 從泰州驅車趕來的唐某將一面印有“公正執法、熱心為民”的錦旗, 交到廣陵區檢察院民行科檢察官手中, 連聲稱謝。

唐某給檢察官送錦旗。 慶俊 攝

買賣機動車未過戶, 民事賠償責任找上門

2002年3月, 唐某將其一輛桑塔納轎車賣給了好朋友焦某,

因唐某家住收費站免費範圍內, 焦某買車後要經常往返收費站做生意, 為省下過路費, 應焦某的請求, 唐某沒有將小轎車到車管所過戶給焦某。 錢貨兩訖後, 焦某使用了一段時間, 將該車賣給楊某, 楊某後將車賣給王某, 最後王某又將車子賣給黃某。 2009年11月, 黃某駕駛該車在揚州市邗江區杭集鎮與蔔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 致使摩托車後坐的崔某受傷, 崔某為此花費13萬餘元, 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黃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2年5月, 崔某將黃某、唐某訴至法院, 要求判決二被告連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13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黃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 致原告崔某受傷, 因該車未繳納交強險,

交強險交納義務人應對交強險的數額承擔責任。 該車登記在唐某名下, 故唐某與黃某共同作為投保義務人承擔責任。 超出交強險部分, 黃某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判決唐某與崔某在交強險責任範圍承擔連帶責任, 超出部分由黃某承擔。

“老主人”帳戶被凍結, 申請檢察監督

2013年2月, 唐某去銀行時被告知, 銀行帳戶已被法院凍結。 唐某諮詢律師後, 律師建議向揚州市廣陵區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唐某向檢察官稱, 事故車輛十多年前已經多手買賣, 自己早已不是車輛的所有人, 發生交通事故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

發現新證據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法院再審予以改判

經過調查核實, 檢察官認為,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法院的判決。

新證據包括焦某與唐某共同出具的車輛買賣情況說明、焦某與楊某的事故車輛轉讓協議書、事故車輛在事故發生前投保交強險的保單、交警詢問筆錄等。 因此, 事故車輛已經連環買賣, 但未辦理過戶手續, 至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系黃某。 故雖唐某是肇事車輛的登記所有人, 但根據《物權法》規定, 機動車是動產, 動產物權的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事故車輛連環買賣已完成交付, 唐某雖是登記車主, 但其並不能實際控制該車輛, 也不能獲得該車輛的運營利益。 本案經提交檢察院檢委會討論後, 決定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2017年11月20日, 法院再審後判決撤銷原判決, 唐某不應對該起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檢察官介紹, 我國《物權法》將財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 不動產顧名思義為不可移動的財產, 不動產的變動一般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如房產是典型的不動產, 市民在房產買賣時, 房屋產權是否變動以房產是否在房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 動產即可移動的財產, 動產的產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如機動車是典型的動產, 市民在轉讓機動車時, 車輛交付至買受人, 則所有權歸屬於買受人, 車輛運行的風險也轉移至買受人。 本案中, 唐某的車輛已經連環買賣, 車輛已完成交付給黃某, 黃某是該車的實際所有人, 也是車輛運行風險的實際承受人。 編輯: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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