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是香港永久居民, 並非北京籍人士。 根據相關規定, 外地人在北京被判刑, 應當遣送回原籍所在地服刑。 但是港澳臺擁有獨立司法體系, 港澳臺人士在內地通常按涉外犯罪處理, 不得直接遣送。
為了方便家人探視會見, 更有利於實現對國美電器的掌控。 黃光裕先後在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處(又稱天河監獄)、北京市監獄和北京市第二監獄服刑, 三處監獄均隸屬於北京市監獄管理局。 黃光裕在服刑期間能夠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 比如曾被派往監獄醫院當護理員護理“病犯”。 在監獄改造一個月,
2016年5月31日黃光裕獲得減刑11個月。
至此黃光裕前後減刑21個月,
刑滿日由2022年11月16日提前到202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