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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誰非,答案揭曉」後悔領取經濟補償金,能恢復勞動關係嗎?

誰是誰非

2012年4月, 王大哥被一家公司招聘為操作工, 合同一年一簽。 2016年12月底, 王大哥的勞動合同到期後, 公司通知他不再續簽。 與王大哥有相同遭遇的同事有11個, 得知其他人都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上簽了字, 王大哥只好也跟著簽了, 之後他收到了經濟補償金5000元。

然而王大哥認為自己每月工資3000多元, 在職4年9個月, 公司僅支付5000元經濟補償金實在是偏少。 王大哥想把經濟補償金退給公司, 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您認為後悔領取經濟補償, 能恢復勞動關係嗎?

(圖為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秦玲法官)

答案揭曉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秦玲法官:

王大哥現在要求與原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王大哥已經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檔上簽字, 所以, 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結合王大哥的具體情況, 在公司工作年限為4年零8個月, 因此, 公司應當支付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王大哥每月工資為3000多元, 那麼公司應當支付15000餘元的經濟補償金。

因此, 王大哥哥現在可以和公司協商, 要求公司增加經濟補償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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