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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同一份列印遺囑效力,法院判決截然不同!

日前, 廣州一對父女因一份列印遺囑鬧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定列印遺囑有效, 二審法院改判無效。 同一份遺囑, 為何法院判決如此不同?

[案情]

2013年5月3日, 梁小姐母親因病去世。 兩年後, 父親梁老伯準備再婚時, 拿出一份落款為2013年4月8日、在梁老太生前列印的《遺囑》, 遺囑約定"一方先去世, 兩套房產及雙方儲蓄資金全部歸在世的另一方所有, 由生存方按子女盡擔養義務的實際情況, 全權處置, 任何人不得干涉"。

梁小姐不相信母親會這樣做, 而父親另結新歡後, 有可能母親的財產會落入另一個女人之手, 便以遺囑是假的為由,

將父親告上法院。

【庭審】

梁老伯在法庭表示, 該遺囑是妻子去世前, 在神智清醒的情況下, 由其自行打字並列印後, 夫妻雙方簽名並各自印上指模。 此事女兒並不知情。 次年春節期間, 自己曾向妻子的兄弟們告知此事, 並向法庭提供其中一人的書面證言。

梁小姐稱, 母親從未向自己提過遺囑之事, 且遺囑落款日期後不久母親便住院、去世, 並認為母親在患病情況下不可能寫這樣的遺囑。 對其父所言, 經核實舅舅們, 證明當時在場的人並未親自驗看遺囑。

還稱自己在母親去世前因個人事務與父親發生矛盾, 搬離另住, 母親出院後還曾與之同住, 但母親從未提過遺囑之事。 因此, 她懷疑遺囑的真實性並要求鑒定。

【本案焦點】梁老伯這份遺囑是否合法有效?【一審裁判】

一審認為, 梁小姐對遺囑真實性的質疑並要求鑒定的請求, 僅是對遺囑的真實存在有所懷疑或不確定, 並無其他有證明力的反證來推翻該遺囑的證明力, 不符合相關規定, 不予准許。

2013年4月8日所立遺囑, 有梁老伯和妻子的共同簽字確認及指印。 依據繼承法相關司法解釋對"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之規定, 該遺囑系梁老伯夫婦所立的共同遺囑, 合法有效。 據此, 駁回梁小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

二審認為, 本案《遺囑》為列印體, 並非遺囑人親筆書寫, 因此不屬於自書遺囑。 梁老伯辯稱《遺囑》是由妻子自己列印出來的, 所以屬於自書遺囑,

與繼承法對自書遺囑的要求"親筆書寫"不符。 同時, 梁老伯亦未能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遺囑》是由妻子親自打字、列印出來。

此外, 《遺囑》亦非代書遺囑。 因此, 本案之《遺囑》不符合遺囑法定的形式要求, 為無效遺囑, 梁老伯妻子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由於《遺囑》因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而被確認無效, 其內容及簽名的真實性在本案中無需加以審查。

二審法院改判梁小姐佔有父母兩套房產的四分之一份額。

【律師提醒】

對列印遺囑, 目前由於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規定, 認識差距巨大, 法院裁判不一。

《繼承法》規定, 自書遺囑要求是親筆書寫, 通常理解, 是要拿筆來寫。 目前主流觀點是, 大部分法官不認可列印遺囑是自書遺囑。

因此, 提醒大家, 儘量採用親筆書寫的方式來製作遺囑。

如有法律問題, 請留言或私信, 我們律師團隊將及時回復。 同時歡迎互動, 探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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