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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是最高法院大,還是總統大?

文 | 阿朵

美國作家圖賓在他的《九人:美國最高法院風雲》中, 以這樣一句話作為全書的結束語:

對我們的最高法院, 我們無須寄予太多期望, 也不能完全不抱希望。

這話與譯者何帆在他的序篇《在沒有英雄的年代》開篇第一句頗相呼應, 何帆說:

2008年11月4日, 美國人民創造了歷史, 奧巴馬成為美國第一位黑人總統, 法律界的自由派紛紛感歎:美國最高法院得救了。

——他們共同表達的, 是對聯邦最高法院的失望。 確切地說, 是對小布希任總統、尤其是任命羅伯茨為首席大法官後的最高法院的失望。

圖賓的失望,

是帶著黨派偏見的。 作為民主黨的一員, 他對2000年的總統大選中聯邦最高法院強行中止人工計票、將小布希送入白宮頗感不滿。 儘管他也客觀分析過, 若最高法院不做干涉, 小布希可能也穩做那把交椅。

《九人》以人物列傳的形式, 展現了最高法院從1990到200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更替和司法理念變遷, 內容涉及到這一時期大部分經典案例。

如托克維爾所說, 美國所有未決的政治問題, 遲早會變成司法問題, 也如法蘭克福特大法官所言, 美國歷史上的每個問題, 最終都會變成最高法院裁決的案件。

縱觀那些判決, 墮胎、同性戀、種族歧視、宗教等若干兩個黨派觀點分歧嚴重又關乎民生的重大問題, 最終都在最高法院得到了解決。

它們令你有理由相信, 目前爭論最激烈的控槍這一棘手難題, 最終肯定也會在聯邦最高法院得到解決。

基於這些, 我對圖賓的失望有些驚訝, 因為它們給我的感覺, 恰如圖賓對大法官奧康納的評價:好像有一隻傾聽民意的耳朵。 最高法院總能做出令人欣慰的判決, 並推動著司法和時代的進步。

在這個國家, 最不可思議的事, 是聯邦最高法院居然能判總統敗訴。

湯姆.克拉克大法官在“鋼廠接管案”中, 投票反對了提攜他的杜魯門總統;

首席大法官伯格, 在“美國訴尼克森”案中作為主筆判決任命他的尼克森總統必須交出水門錄音帶;

小布希的經歷更傳奇, 不僅最高法院直接決定了他的勝選, 將他推上總統寶座,

他任總統期間多次捲入司法案件, 在最高法院遭遇“敗訴”。

事實上, 讀這本書的過程一直不由地在心中縈繞這樣一問:

在美國, 最高法院大還是總統大?

任東來在他的《美國憲政歷程》一書中, 專門寫過一篇文章, 題為:《最高法院大還是總統大》。

在文章裡, 任東來記敘的主要是林肯總統在南北戰爭時期中止人身保護令的案例。

人身保護令是憲法明確賦予公民的權力, 當公民遭受非法扣押, 可以請求法院頒發人身保護令, 要求扣押方放人, 交法院由陪審團審理。

1861年的4月27日, 國會休會期, 林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下令將一個叫梅裡曼的平民暴亂分子逮捕, 交由軍事法庭審理。 梅裡曼的律師出面交涉未果, 不得不直奔聯邦最高法院向首席大法官坦尼申請人身保護令。

首席大法官給凱德瓦爾德將軍下達人身保護令, 要求第二天中午交人。 將軍派了一個上校副官到庭, 宣讀他的嚴正聲明:美國總統授權他暫時中止執行人身保護令。 該副官遲到二十分鐘到場, 他全副武裝, 威風凜凜, 念完昂首挺胸離去。

首席大法官受不了被如此蔑視, 當即另發一份傳票, 指控凱德瓦爾德將軍蔑視法庭, 要他第二天中午帶人去見他。 結果將軍乾脆叫哨兵把送信的聯邦法院執法官拒之門外。 首席大法官無奈, 只好寫意見書送交林肯總統, 指出總統行使了憲法沒有賦予的權利, 要他履行其憲法責任。 林肯不屑一顧, 根本就沒理睬他。

聯邦最高法院的聲譽和權威,

那一時期降到了歷史最低點, 最高法院處於半癱瘓狀態。

在那篇文章中, 任東來提到了2002年小布希總統在關塔那摩灣對阿富汗囚犯的關押, 他們設立軍事法庭對囚犯進行審理。

關押在關塔那摩被指控為基地組織或塔利班成員的有600多名囚犯, 他們被關押在外國領土, 禁止與外界聯繫, 也不容許接受任何採訪, 可能被終身監禁。

此舉很容易被人聯想到林肯內戰時期非法中止人身保護令的行徑, 並受到國際上的指責。 國內也有人為他們呼籲, 將案件起訴到地方法院, 但地方法院不予受理。

任東來的文章到此為止, 事實上到他行文時, 案件並未結束。

2002年初, 被關押的澳大利亞人大衛.希克斯聯繫上紐約憲法權利中心, 那裡的律師答應幫他申訴。政府對憲法權利中心的訴訟反應傲慢,稱原告方根本無權打官司,因為被羈押者不是美國公民,被關押在古巴,這就相當於一個外國人在海外戰場上提起訴訟,美國法院不應受理。如任東來所述,下級法院持同樣的觀點,駁回了相關訴訟。

2003年底至2004年初,最高法院陸續批准了拉蘇爾案、哈姆迪案與帕迪利亞案的調卷令申請,布希行政分支這才真正緊張起來。布希法律團隊首席政府律師特德.奧爾森領軍打道德牌,他把爭議簡化為兩個選項:要麼支持美國,要麼支持恐怖分子。

然而最高法院並不吃這一套,奧康納乾脆指出:戰爭不是開給總統的空白支票。換言之,不能因為是戰爭時期,總統的權力就可無限膨脹。拉蘇爾案中,最高法院最終以6:3裁定關塔那摩囚犯有權在美國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哈姆迪案中同樣6:3判決政府不得阻止被羈押的美國公民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帕迪利亞案中,判決原告應該在南卡羅來納州而不是紐約州提起訴訟。

這一“系列”案件,均是政府方敗訴,這是任東來行文時還沒遇到,大概也沒想到的結局。

任東來在那篇文章中主要談的還有一個案例,就是米利根案,米利根案和梅裡曼案件差不多,但國會通過了一個立法,規定總統在戰時對危險分子可以下令關押,但要交由普通法院由陪審團做出審理。

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美國,這項立法卻明顯帶著對行政的妥協。但該案最終交由普通法院審理了,並在戰爭結束時以無罪釋放為結局。

這個過程,似乎可以理解為最高法院大?但在那篇以布希行政分支關塔那摩灣案不被受理的文章中,是最高法院大還是總統大,任東來似乎是還沒有明確答案的。

但這個答案,在小布希任總統時期,其實是顯而易見的。

這一時期還發生了一件直接關涉立法、總統和最高法院的案——夏沃案件,這是一件最高院從未受理卻被捲入其中的案件,這也是一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對決,最高法院沒有露面卻高歌凱旋的案件。

夏沃是佛羅里達州公民,1990年2月25日她突然病倒,一次突發的心臟短暫停跳損害了大腦,她從此陷入昏迷。1998年,她的丈夫及監護人邁克爾.夏沃向佛州地方法院提出申請,鑒於妻子已處於植物人狀態,請求拔掉她的飼管。一名法官批准了他的申請,下令拔去飼管,但夏沃的父母堅決反對,認為女兒未來可能會蘇醒。

危機最終由一名佛州法官引發,他在2005年2月25日做出判決,要求飼管必須在3月18日那天拔掉。飼管當天就被拔掉,夏沃的父母向眾議院多數党領袖湯姆.迪來尋求幫助。

迪來決定以最快的速度推動國會立法,儘管此時國會已進入休會期,但迪來還是趕在3月20日迅速組織通過了禁止拔掉夏沃飼管的法案。參議院那邊也迅速通過。

布希總統迅速從德克薩斯州的度假地飛回,穿越大半個美國簽署了法案。

該法案要求佛州聯邦地區法院必須受理夏沃相關案件,同時要求地區法院“儘快審理判決此案,不得延誤”。

法案簽署的當天,詹姆斯.D.惠特莫爾法官開庭審理此案,並於次日駁回了再次插入飼管的請求。

夏沃父母上訴至聯邦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與聯邦最高法院,後者於3月24日宣佈拒絕受理此案。從2001年到2005年期間,聯邦最高法院先後5次拒絕審理此案。

3月31日,夏沃去世。在她去世那天,迪來威脅要彈劾所有審理過此案的法官,包括未受理此案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是時候清算應對此事負責任的人了,”迪來說,“讓我們來看看妄自尊大、失去控制的司法系統是怎樣嘲弄總統和國會的。”

這個案件處理的背後,也許關乎自由派與保守派對待生命的態度,就如他們對待墮胎問題。這事如果發生在我們國家,法官應該肯定是另一種判決,而大眾對於父母和夫君的做法也肯定另有一番唏噓,對總統和國會當然應該是倍感尊重。

但這事在美國引起的反響是不同的,大約百分之七十的民眾反對布希與國會處理夏沃事件的手法,認為這是個人和家庭的決定,與政府無關。

而對大法官們來說,真正的危險在於,國會試圖通過“夏沃法案”那樣的立法,對法院該怎麼判決指手畫腳。

魯迅說:沉默是最高的蔑視。這一次,最高法院在總統和國會的干涉中,以沉默宣示拒絕。

美國立憲先賢漢密爾頓曾說:最高法院既無錢又無劍,是三權中最弱的一方。那麼,最高法院怎麼就擁有了如此大的權威?

這要從首席大法官馬歇爾說起。美國歷史上最有名的案件是馬伯裡案,本來馬伯裡案爭議的只是確認一個沒送出的任命狀履行還是不再履行的問題,但馬歇爾在這個案件的判決中巧妙行使了司法審查權,並最終確立了最高法院對憲法的最終裁決權。

但是,儘管最高法院可以宣佈總統的行政命令或國會的立法違憲,如果行政當局拒絕執行,最高法院就會非常尷尬。林肯時期的梅裡曼案就是個突出的例子。安德魯.傑克總統盛怒下也說過這樣的話:約翰.馬歇爾既然這麼判,就讓他自己去執行吧。

美國司法最令人難以置信也最欽佩的,就是它的執行,——最高法院判決的執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其他分支的協調配合,和廣大人民的自覺遵從。

說來有點不可思議,最高法院並非民選也不需要對選民負責,又有終身任職保障,他們做出的判決為什麼人民會自覺遵從?

這是因為,美國憲法的根本是防“治者之惡”,而不是防“被治者之惡”的,說到底,它是為防行政權力過分膨脹對民眾不利而設的。

最高法院不是民選,但總統和官員是民選,他們不能不執行最高法院的判決,很大程度上與此相關,而並非完全出於自覺或自願。

對最高法院判決的遵從,也是源於對美國憲法的尊重。作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憲法是美國獻給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創新,在美國,它已被奉為政治聖經。

最高法院大還是總統大?即便是在小布希任總統期間,答案也是顯而易見的:總統想越權,卻不得不乖乖遵從法的制約。所以對那一時期的最高法院似乎沒有理由感到失望。

美國法治並不完美,最高法院也並非沒有錯誤,如傑克遜大法官所說:我們不是因為沒有錯誤而成為終極權威,我們只是因為終極權威而沒有錯誤。

正是因為這終極權威,總統和國會不能在憲法之上為所欲為。司法獨立是法治的核心,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基石。

那裡的律師答應幫他申訴。政府對憲法權利中心的訴訟反應傲慢,稱原告方根本無權打官司,因為被羈押者不是美國公民,被關押在古巴,這就相當於一個外國人在海外戰場上提起訴訟,美國法院不應受理。如任東來所述,下級法院持同樣的觀點,駁回了相關訴訟。

2003年底至2004年初,最高法院陸續批准了拉蘇爾案、哈姆迪案與帕迪利亞案的調卷令申請,布希行政分支這才真正緊張起來。布希法律團隊首席政府律師特德.奧爾森領軍打道德牌,他把爭議簡化為兩個選項:要麼支持美國,要麼支持恐怖分子。

然而最高法院並不吃這一套,奧康納乾脆指出:戰爭不是開給總統的空白支票。換言之,不能因為是戰爭時期,總統的權力就可無限膨脹。拉蘇爾案中,最高法院最終以6:3裁定關塔那摩囚犯有權在美國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哈姆迪案中同樣6:3判決政府不得阻止被羈押的美國公民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帕迪利亞案中,判決原告應該在南卡羅來納州而不是紐約州提起訴訟。

這一“系列”案件,均是政府方敗訴,這是任東來行文時還沒遇到,大概也沒想到的結局。

任東來在那篇文章中主要談的還有一個案例,就是米利根案,米利根案和梅裡曼案件差不多,但國會通過了一個立法,規定總統在戰時對危險分子可以下令關押,但要交由普通法院由陪審團做出審理。

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美國,這項立法卻明顯帶著對行政的妥協。但該案最終交由普通法院審理了,並在戰爭結束時以無罪釋放為結局。

這個過程,似乎可以理解為最高法院大?但在那篇以布希行政分支關塔那摩灣案不被受理的文章中,是最高法院大還是總統大,任東來似乎是還沒有明確答案的。

但這個答案,在小布希任總統時期,其實是顯而易見的。

這一時期還發生了一件直接關涉立法、總統和最高法院的案——夏沃案件,這是一件最高院從未受理卻被捲入其中的案件,這也是一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對決,最高法院沒有露面卻高歌凱旋的案件。

夏沃是佛羅里達州公民,1990年2月25日她突然病倒,一次突發的心臟短暫停跳損害了大腦,她從此陷入昏迷。1998年,她的丈夫及監護人邁克爾.夏沃向佛州地方法院提出申請,鑒於妻子已處於植物人狀態,請求拔掉她的飼管。一名法官批准了他的申請,下令拔去飼管,但夏沃的父母堅決反對,認為女兒未來可能會蘇醒。

危機最終由一名佛州法官引發,他在2005年2月25日做出判決,要求飼管必須在3月18日那天拔掉。飼管當天就被拔掉,夏沃的父母向眾議院多數党領袖湯姆.迪來尋求幫助。

迪來決定以最快的速度推動國會立法,儘管此時國會已進入休會期,但迪來還是趕在3月20日迅速組織通過了禁止拔掉夏沃飼管的法案。參議院那邊也迅速通過。

布希總統迅速從德克薩斯州的度假地飛回,穿越大半個美國簽署了法案。

該法案要求佛州聯邦地區法院必須受理夏沃相關案件,同時要求地區法院“儘快審理判決此案,不得延誤”。

法案簽署的當天,詹姆斯.D.惠特莫爾法官開庭審理此案,並於次日駁回了再次插入飼管的請求。

夏沃父母上訴至聯邦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與聯邦最高法院,後者於3月24日宣佈拒絕受理此案。從2001年到2005年期間,聯邦最高法院先後5次拒絕審理此案。

3月31日,夏沃去世。在她去世那天,迪來威脅要彈劾所有審理過此案的法官,包括未受理此案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是時候清算應對此事負責任的人了,”迪來說,“讓我們來看看妄自尊大、失去控制的司法系統是怎樣嘲弄總統和國會的。”

這個案件處理的背後,也許關乎自由派與保守派對待生命的態度,就如他們對待墮胎問題。這事如果發生在我們國家,法官應該肯定是另一種判決,而大眾對於父母和夫君的做法也肯定另有一番唏噓,對總統和國會當然應該是倍感尊重。

但這事在美國引起的反響是不同的,大約百分之七十的民眾反對布希與國會處理夏沃事件的手法,認為這是個人和家庭的決定,與政府無關。

而對大法官們來說,真正的危險在於,國會試圖通過“夏沃法案”那樣的立法,對法院該怎麼判決指手畫腳。

魯迅說:沉默是最高的蔑視。這一次,最高法院在總統和國會的干涉中,以沉默宣示拒絕。

美國立憲先賢漢密爾頓曾說:最高法院既無錢又無劍,是三權中最弱的一方。那麼,最高法院怎麼就擁有了如此大的權威?

這要從首席大法官馬歇爾說起。美國歷史上最有名的案件是馬伯裡案,本來馬伯裡案爭議的只是確認一個沒送出的任命狀履行還是不再履行的問題,但馬歇爾在這個案件的判決中巧妙行使了司法審查權,並最終確立了最高法院對憲法的最終裁決權。

但是,儘管最高法院可以宣佈總統的行政命令或國會的立法違憲,如果行政當局拒絕執行,最高法院就會非常尷尬。林肯時期的梅裡曼案就是個突出的例子。安德魯.傑克總統盛怒下也說過這樣的話:約翰.馬歇爾既然這麼判,就讓他自己去執行吧。

美國司法最令人難以置信也最欽佩的,就是它的執行,——最高法院判決的執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其他分支的協調配合,和廣大人民的自覺遵從。

說來有點不可思議,最高法院並非民選也不需要對選民負責,又有終身任職保障,他們做出的判決為什麼人民會自覺遵從?

這是因為,美國憲法的根本是防“治者之惡”,而不是防“被治者之惡”的,說到底,它是為防行政權力過分膨脹對民眾不利而設的。

最高法院不是民選,但總統和官員是民選,他們不能不執行最高法院的判決,很大程度上與此相關,而並非完全出於自覺或自願。

對最高法院判決的遵從,也是源於對美國憲法的尊重。作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憲法是美國獻給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創新,在美國,它已被奉為政治聖經。

最高法院大還是總統大?即便是在小布希任總統期間,答案也是顯而易見的:總統想越權,卻不得不乖乖遵從法的制約。所以對那一時期的最高法院似乎沒有理由感到失望。

美國法治並不完美,最高法院也並非沒有錯誤,如傑克遜大法官所說:我們不是因為沒有錯誤而成為終極權威,我們只是因為終極權威而沒有錯誤。

正是因為這終極權威,總統和國會不能在憲法之上為所欲為。司法獨立是法治的核心,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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