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8 中國陸軍
中央軍委辦公廳印發
《文職人員級別管理暫行規定》
解放軍報北京12月7日電 閆好奇、記者賽宗寶報導:經中央軍委批准, 中央軍委辦公廳日前印發《文職人員級別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規定》是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的重要配套文件, 對建立完善與文職人員制度相適應的激勵和保障機制、規範文職人員級別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明確, 級別是文職人員職務、能力、資歷和累積貢獻的綜合體現, 是確定文職人員工資待遇的重要依據。 《規定》共5章25條,
(本文刊於2017年12月8日《解放軍報》 1版)
延伸閱讀
《文職人員條例》中關於級別管理的條款
第四條 軍隊對文職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準。
第十一條 第五款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式, 不被免職、降低崗位等級、辭退、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處分等;
崗位設置
第十二條 軍隊文職人員崗位的編制員額, 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
文職人員崗位的編制及其調整, 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
第十三條 軍隊建立文職人員崗位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文職人員崗位, 分為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兩種類別。
管理崗位是指擔負領導職責或者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
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和專業技能工作, 具有相應專業技術、專業技能水準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由高到低分為九個等級, 即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
(二)專業技術崗位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崗位, 由高到低設一級至十三級。
招錄聘用
第十六條 軍隊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直接引進和現役軍人轉改相結合的文職人員招錄聘用制度。
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文職人員, 適用于新招錄聘用科級正職以下管理崗位的文職人員, 以及中級以下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
直接引進文職人員, 適用于選拔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
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 適用于選拔符合退役條件且擬作退役安置的現役軍人。
第十七條 文職人員首次招錄聘用的最高年齡分別為:
(一)局級副職以上或者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的, 50周歲;
(二)處級正職至科級正職或者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的, 45周歲;
(三)科級副職以下或者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的, 35周歲。
第十八條 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文職人員, 一般按照制定計劃、發佈資訊、資格審查、統一考試、面試體檢、政治考核、結果公示、審批備案的程式進行。
直接引進文職人員和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的程式, 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 應當履行退役安置程式, 由國家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軍隊根據文職人員履行職責、改善知識結構和提高職業能力需要, 對文職人員實施分級分類培訓。
第二十九條 文職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實行登記管理。
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 作為文職人員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整、工資待遇確定、獎懲實施、續聘競聘和辭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據。
職務任免
第三十條 文職人員崗位確定和調整、辭職、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 按照軍隊規定的程式辦理。
文職人員職務的任免許可權:
(一)部級副職崗位, 專業技術一級至專業技術三級崗位, 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審批;
(二)局級正職至處級正職崗位, 專業技術四級至專業技術七級崗位, 由戰區級單位審批;
(三)處級副職和科級正職崗位, 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 由軍級單位審批;
(四)科級副職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 由師、旅級單位審批。
等級調整
第三十四條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 應當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具備相應資格條件, 且在規定最低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等次均為稱職以上。
文職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等次為基本稱職以下的, 1年內不得晉升崗位等級。
第三十五條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在現等級崗位任職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崗位局級正職、局級副職分別為5年,處級正職至科級正職分別為4年,科級副職以下分別為3年;
(二)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分別為4年、4年、3年。
第三十六條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一般應當逐級晉升。表現特別優秀的可以提前晉升,表現特別優秀、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越級晉升。
文職人員崗位等級的降低,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文職人員崗位等級調整,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人員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其他
第四十一條 文職人員招錄聘用、考核、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整、獎懲、人事爭議處理等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條 對軍隊建設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可以在文職人員崗位設置、招錄聘用、培訓和考核、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整、待遇保障等方面採取特殊措施,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1年內不得晉升崗位等級。第三十五條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在現等級崗位任職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崗位局級正職、局級副職分別為5年,處級正職至科級正職分別為4年,科級副職以下分別為3年;
(二)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分別為4年、4年、3年。
第三十六條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一般應當逐級晉升。表現特別優秀的可以提前晉升,表現特別優秀、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越級晉升。
文職人員崗位等級的降低,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文職人員崗位等級調整,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人員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其他
第四十一條 文職人員招錄聘用、考核、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整、獎懲、人事爭議處理等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條 對軍隊建設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可以在文職人員崗位設置、招錄聘用、培訓和考核、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整、待遇保障等方面採取特殊措施,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