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余新江報導
住宅工程品質事關百姓財產乃至生命安全, 近年來住宅工程品質問題不斷。 早在2005年, 建設部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了《關於推進建設工程品質保險工作的意見》。 包括上海、北京在內的多所城市啟動了工程品質保險制度試點工作。 但是, 我國工程品質保險制度推進工作總體而言進展緩慢。 為此,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建工集團副總工程師王美華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提出關於《加快推進住宅工程品質潛在缺陷責任保險制度》的提案。
據建設部工程品質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提供的資料顯示,
王美華委員在分析原因時指出, 首先是市場調節機制缺乏。 工程品質保險制度健康發展的關鍵, 在於市場上對工程品質保險產品有充足的供給和旺盛的需求。 事實上, 保險公司作為工程品質保險產品的供給方, 由於險種前期開發投入高、風險大、財務穩定性差, 缺乏開發經營工程品質保險的積極性;開發商作為工程品質保險產品的需求方, 投保工程品質險會增加工程建設成本, 且由於工程品質的複雜性和後驗性,
王美華委員認為還有兩個原因是, 缺乏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是對工程品質保險不夠瞭解, 二是保險年限設置不合理。 根據協定,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僅提供10年期“住宅品質保證保險”。 根據目前的管理體制,
針對上述情況, 王美華委員提出相關建議:一、修訂住宅工程品質保險相關法律法規。 首先, 修訂《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加入住宅工程品質強制保險制度內容。 以法律、行政法規形式明確規定, 對未參保的住宅工程建設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等備案手續。 其次, 在住宅工程項目概預算管理制度中增加工程保險費支出條目。 同時, 保險期限應與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相匹配。 新版《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明確規定,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檔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