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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進住宅工程品質潛在缺陷責任保險制度

本報記者 余新江報導

住宅工程品質事關百姓財產乃至生命安全, 近年來住宅工程品質問題不斷。 早在2005年, 建設部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了《關於推進建設工程品質保險工作的意見》。 包括上海、北京在內的多所城市啟動了工程品質保險制度試點工作。 但是, 我國工程品質保險制度推進工作總體而言進展緩慢。 為此,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建工集團副總工程師王美華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提出關於《加快推進住宅工程品質潛在缺陷責任保險制度》的提案。

據建設部工程品質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提供的資料顯示,

全國每年的建築工程保險費大約僅為建築安全工程投資的0.2%, 且購買此險種的工程項目屈指可數。 相比較而言, 英國、法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住宅項目投保率已超過90%。

王美華委員在分析原因時指出, 首先是市場調節機制缺乏。 工程品質保險制度健康發展的關鍵, 在於市場上對工程品質保險產品有充足的供給和旺盛的需求。 事實上, 保險公司作為工程品質保險產品的供給方, 由於險種前期開發投入高、風險大、財務穩定性差, 缺乏開發經營工程品質保險的積極性;開發商作為工程品質保險產品的需求方, 投保工程品質險會增加工程建設成本, 且由於工程品質的複雜性和後驗性,

在外部沒有強制要求的情況下, 不會主動投保工程品質險, 甚至會對工程品質保險進行抵制。 其次是產品設計過於複雜。 目前, 我國工程品質保險產品基本具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由建設單位牽頭設計、施工單位組成共同投保體投保建設工程保險;二是由多家保險公司及其委託的風險管理機構、工程品質檢測機構組成共同保障體對建設工程進行安全品質風險管理;三是將建築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人身傷害保險、工程品質保修保險“三險合一”構成建設工程保險。 這種複雜的產品設計模式使保險關係牽涉到眾多的利益主體, 只要其中的一個主體不同意建立保險關係, 保險合同就難以簽訂。 再次是保單生效條件過於苛刻。
保險公司為了降低保險賠付成本, 設置了苛刻的工程品質保險生效條件, 投保人簽訂投保意向書後直到工程竣工正式通過嚴格的品質認定, 保險公司才正式簽發保單。 在開發商普遍認為投保工程品質保險會增加私人成本而不願投保的情況下, 苛刻的工程品質保險生效條件演變成了事實上的獎劣罰優, 品質性能好的工程項目必須投保, 品質性能一般更應該投保的工程項目反倒被免除了投保的責任和成本。

王美華委員認為還有兩個原因是, 缺乏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是對工程品質保險不夠瞭解, 二是保險年限設置不合理。 根據協定,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僅提供10年期“住宅品質保證保險”。 根據目前的管理體制,

一般建築在10年內出現房屋品質問題的概率極低, 甚至20年也不會出現問題, 房屋品質問題的高發期往往集中在後30年, 因此10年保期過短。

針對上述情況, 王美華委員提出相關建議:一、修訂住宅工程品質保險相關法律法規。 首先, 修訂《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加入住宅工程品質強制保險制度內容。 以法律、行政法規形式明確規定, 對未參保的住宅工程建設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等備案手續。 其次, 在住宅工程項目概預算管理制度中增加工程保險費支出條目。 同時, 保險期限應與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相匹配。 新版《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明確規定,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檔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對於住宅工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 建議保險期限同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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