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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檢察院副檢察長蒙永山出席死刑二審上訴案法庭
檢察長帶頭辦案推動司法責任制改革落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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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受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派,
出席本法庭,
依法履行職務,
現對本案事實、證據、一審判決以及上訴人上訴理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發表以下意見……
”
12月8日上午,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蒙永山在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檢察員身份出席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岑某洪販賣、運輸毒品上訴案二審法庭,
依法履行職務。
2016年3月2日,
岑某洪駕駛汽車運輸毒品途經梧州市長洲區馬梧高速公路平浪收費站時被當場抓獲,
公安人員在其駕駛的汽車上搜出毒品2980.40克,
同月7日,
公安人員在岑某洪租住的出租房內搜出毒品3223.80克。
2016年12月22日,
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岑某洪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5月11日,
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岑某洪販賣、運輸毒品罪依法判處其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岑某洪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庭審前,
蒙永山和出庭檢察人員一起認真、全面審閱案卷,
訊問上訴人,
聽取辯護人意見,
補充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對案件進行了剖析論證和全面把控,
製作出庭預案,
確保出庭的品質和效果。
法庭上,
蒙永山發表了出庭意見,
就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對上訴人進行了法庭訊問,
並補充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
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結合事實和法律與辯護人展開辯論。
檢察機關認為,
一審判決認定岑某洪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
判處其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定性準確,
量刑適當,
審判程式合法,
上訴人岑某洪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成立。
建議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岑某洪上訴,
維持原判。
法庭宣佈擇日宣判。
蒙永山表示:“入額院領導帶頭參與辦案、出庭公訴,
既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重要舉措,
也是司法親歷性的具體體現,
對加強公訴能力建設、推動公訴辦案規範化起到良好的引領示範作用,
將有力推進檢察隊伍專業化建設。
”蒙永山指出,
員額制改革後,
優質司法資源回歸一線辦案已成為常態。
員額檢察官特別是檢察長要帶頭辦理疑難複雜案件、新類型案件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依法履職,
樹好標杆,
提高公訴案件品質,
提升出庭公訴水準,
帶動檢察機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水準整體提升,
以實際行動兌現入額的莊嚴承諾。
根據《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廣西檢察機關完善司法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的相關要求,
進入員額的檢察官必須按照司法親歷性要求,
在決策、指揮、監督案件辦理的基礎上,
作為案件承辦人直接辦案,
履行職責,
並對案件終身負責。
據不完全統計,
2017年以來,
全區三級檢察院檢察長帶頭出庭公訴或履行職務33433件,
其中一審案件普通程式出庭10642件,
簡易程式出庭20830件,
上訴案件出庭1727件,
抗訴案件出庭113件。
文字:鄒筱溪 肖軍
攝影:鄒筱溪
編輯:黃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