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發展, 教育資源不斷完善, 越來越多的農民朋友進城學習、務工、經商, 導致一些人沒有時間去經營管理自己家的土地, 於是考慮將土地流轉出去。 另一方面在農村也湧現出了一些種植大戶、合作社等新型集體經濟組織, 他們將土地從農戶手中租賃或其他方式流轉出來, 自己來集中經營, 這些都促進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那麼在大量的土地流轉背後, 由於土地承包合同簽署的不規範、不明確, 而產生了許多矛盾。
尤其是2016年國家針對東三省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出臺了玉米生產者補貼政策,
土地流轉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轉包方、接包方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等資訊
(2)轉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品質等級;
(3)承包地經營權轉包的期間, 即轉包的年限和起止時間。 這裡需要指出, 轉包的期限不能超過二輪承包合同的剩餘期限;
(4)轉包土地的用途;
(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6)轉包價款及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
(8)國家現有補貼和以後補貼歸屬要;
(9)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