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看什麼是淨身出戶, 淨身出戶是指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在決定離婚時, 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 不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財產退出婚姻。 對於淨身出戶的一般理解是:違反約定的一方除了自己的身體, 什麼都不能帶走。 那就首先要對財產的性質或者歸屬進行正確理解。 從婚姻法的規定看:夫妻財產分為個人所有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所有財產屬於個人, 這無可非議, 因此, 淨身出戶應該是針對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的處理。
1、財產轉移
根據《婚姻法》第47條規定, 離婚時,
2、重婚或婚內非法同居
出軌和重婚或者婚內非法同居是不同的概念, 出軌是道德的缺失, 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重婚和婚內非法同居則是犯法的行為, 可以進行法律處分。 所以, 出軌不能要求過錯方淨身出戶, 但是情節嚴重到出現重婚或有配偶者再婚期內與他人非法同居的行為, 在離婚時就可以要求賠償, 即過錯方少分財產,
3、家暴、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經常性實施家庭暴力, 有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而導致的離婚, 在這類案件的審理中, 施暴者作為明顯過錯方, 長期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造成身體和心理的傷害, 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得到該得的後續治療費、補償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等各項相關合理費用, 在財產分配時實現對方(過錯方)少分甚至不分的判決。
從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 在離婚時, 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 但是, 並不能依據本條要求過錯一方淨身出戶。 那麼, 至此我們能夠明白, 單憑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 無法作為依據讓對方淨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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