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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再發福利!市區租賃住房補貼12月11日起申報

泰山晚報記者:劉紅川

12月8日, 市房管局網站發佈市區租賃住房補貼申報公告。 自12月11日起, 開展租賃住房補貼申請集中受理工作。 申報時間為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19日。 申報地點為申請家庭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泰山區、岱岳區、高新區和泰山景區範圍內家庭或年滿35周歲的單身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可以申請租賃住房補貼:(1)在泰山區、岱岳區、高新區和泰山景區範圍內有城鎮常住戶口(非農村經濟組織成員);(2)無房戶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包括12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3)家庭人均年實際收入低於21209元(含);(4)家庭財產低於12.73萬元(含)。

申請家庭須在規定時間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填報《泰安市市區租賃住房補貼申請審批表》, 並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家庭書面申請;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3、申請家庭財產證明;4、所在單位或社區出具的家庭成員無房證明及現住房證明;家庭成員戶口所在地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5、租賃住房合同備案證明(子女租賃父母房產或父母租賃子女房產的均不屬於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範圍);6、戶口名簿、身份證或戶籍證明、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7、其它證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優撫證》等。

在租賃住房發放標準及補貼發放方面, 補貼金額按照保障面積標準(2人及以下為建築面積30平方米、3人及以上為建築面積50平方米)與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自有住房面積的差額乘以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計算。

目前的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為:最低生活保障和優撫對象家庭, 每月每平方米4.5元;其他住房困難家庭, 每月每平方米3.1元。 經審核符合租賃住房補貼資格的保障家庭,需與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協定》, 自協定簽訂當月起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如出現由於申請家庭聯繫方式不暢通,影響協定簽訂及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的,由申請家庭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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