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農村政策變化很大, 比較有代表性的是, 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完善了, 對農民申請宅基地的要求更加嚴格了;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政策調整了, 對農民建房的要求更加規範了。 雖然目前一些地區的執行尚不到位, 但隨著2018年農村土地確權工作的收官, 這兩者都將得到嚴格的貫徹。 2018年開始, 存在這些情況的農民不允許建房了, 否則將會受到相關的懲處。
第一種, 已經賣出過宅基地的。
雖然部分地區已經開始試點, 但目前宅基地的自由流轉還未全面放開, 只允許在村集體內部進行流轉。 將自己原有的宅基地和房屋非法流轉後,
第二種, 已有宅基地且建房的。
已經有了一處宅基地且已建房的農戶, 本著一戶一宅的原則, 除合法分戶等情況外, 不允許再建房。
第三種, 已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這些人已不再屬於本村集體成員, 是不允許申請宅基地的, 自然也就不能建房了。
第四種, 房屋面積嚴重超標的。
房屋占地面積不能超過300平方米, 各地區都有具體的標準, 面積嚴重超過相關標準的, 不允許再建房。
存在以上四種情況的農民不允許再建房了, 當然了符合相關規定的, 還是可以正常建房的。 畢竟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的完善, 是為了規範宅基地的使用, 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政策的調整,
(圖片僅供參考, 與正文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