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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勞動法:被用人單位強行要求加班?這3點新規要知道!

實際上, 我們經常看到報導, 加班至猝死的不在少數, 長期的作息不規律導致的更多慢性疾病更是不勝枚舉, 有一些已經列入職業病範圍。 那麼, 用人單位無度的強行要求員工加班到底合不合法呢?來看看最新勞動法規定是怎麼說的!

(一)標準工時制下, 計算每月正常工作日工資時應以21.75天為基數, 計算加班時間時應以20.83天為基數, 實踐中, 以21.75天為基數有誤。

根據新修改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 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為11天, 即新年(元旦)1天, 春節3天, 清明節1天, 勞動節1天, 端午節1天,

中秋節1天, 國慶日3天。 據此, 全年工作日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為250÷4=62.5天。 月工作日為250÷12=20.83天。 但是, 由於法定節假日為有薪日, 每月工資數額已包括了法定節假日的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即正常工作日工資時應將法定節假日計入, 所以, 計算加班工資基數的月工作日應為21.75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2], 而不是20.83天。

比如, 小李月基本工資為3000元, 每月平均工作26天, 其一年休息日加班工資是否為3000÷21.75×(26-20.83)×12個月×200%。

既然加班屬於額外勞動, 那麼加班工資就是必不可少的了。 用人單位組織員工加班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並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加班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加班報酬;

比如, 勞動者當天正常工資為200元, 工作8小時, 那麼平均時薪為25元。 若當天用人單位要求該員工加班2小時, 則該員工可得加班工資為75元。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加班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加班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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