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緬甸出發前往南昌, 途經打洛、景洪、再到昆明, 這是一次讓27歲郭某某走向運輸毒品的犯罪旅程。 年紀輕輕的他通過一個賣腎、賣眼角膜的QQ群結識了販毒團夥, 後在高額報酬的利誘下, 在緬甸吞食下70包毒品後從昆明乘飛機前往南昌。
昨日, 記者獲悉,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 以郭某某犯運輸毒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並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 已扣押的毒品海洛因271.97克、錢財1047.5元, 由扣押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指令:
根據要求攆轉多地名下銀行卡先後收到多筆運毒經費
現年27歲的郭某某, 無業, 家住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 2015年7月初的一天, 他在一個賣腎、賣眼角膜的QQ群中看到有人發佈資訊要人去送貨, 並可以獲得高額的報酬。
“於是, 自己和對方取的了聯繫, 通過瞭解得知是要自己為一個販毒團夥運輸毒品。 ”郭某某說, 一次運輸毒品可以獲得萬餘元的報酬, 但是運輸的具體毒品不清楚。
面對高額報酬的誘惑, 郭某某經過思考後決定鋌而走險, 答應了幫販毒團夥運輸毒品。 2015年7月8日, 根據販毒團夥的指令郭某某搭乘火車從徐州來到了鄭州, 次日15時18分再次乘坐火車從鄭州前往昆明。
抵達昆明後, 郭某某按照早前的約定, 將其名下的銀行卡資訊等通過短信發送給了一名陳姓的鄭州男子(另案處理),
2015年7月11日中午, 已經休息好了郭某某根據販毒團夥留下的電話與之進行聯繫, 他名下的銀行卡再次收了販毒團夥匯來的錢款500元, 並搭乘汽車來到了景洪。 當天19時40分許, 抵達了景洪的郭某某, 根據販毒團夥的指令找了個旅館住下了。
藏毒:
緬甸一旅館內吞入70包毒品淨重達半斤多
次日, 郭某某坐車來到了與緬甸交界的打洛。 “在打洛, 自己根據犯毒團夥的要求坐一輛摩托車前往緬甸的一個賓館。 ”郭某某說, 在前往緬甸的途中,
就這樣, 近兩個小時過去了, 郭某某最終抵達了一個緬甸的旅館, 並與一位販毒團夥的成員見面。 此後, 郭某某被帶至了附近的另外一家名叫“木姐”旅館中的一間房間居住。
2015年13日淩晨2時許, 郭某某居住的房間來了兩名販毒團夥成員。 “對方從一個隨身攜帶的單肩背包中拿出一個黑色袋子, 袋子裡面裝了85包白色橢圓形、長2至3釐米、直徑約1釐米的橡膠包的毒品。 ”郭某某說, 對方讓自己一共吞進了70包毒品淨重共達半斤多, 剩下的15包帶走了。
抓獲:
飛往南昌航班上公安機關成功抓獲
“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為。 ”當郭某某通過機場安檢, 坐上前往南昌的飛機時,
同日, 郭某在江西省某醫院將體內的毒品排出, 經依法稱重及鑒定, 查獲的毒品淨重271.97克, 均檢出海洛因成份, 含量為51.47克/100克。 尿液檢測結果:嗎啡、冰毒、K粉、搖頭丸、大麻檢測均為陰性。
庭審:
辯稱獲取高額回報不是事實系他人威脅所迫
日前, 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以郭某某涉嫌走私、運輸毒品罪, 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 郭某某為獲取高額回報, 採用吞食方法藏匿毒品70份, 從緬甸出發,
對此, 郭某某對指控的事實有異議, 稱指控其為獲取高額回報不是事實, 其當時不知道是毒品, 是被他人用威脅手段逼迫的。
同時, 郭某某的辯護人提出, 對郭某某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不持異議, 但提出郭某某受他人雇傭走私、運輸毒品, 系脅從犯且本案可能存在偵查引誘的情節;郭某某沒有犯罪前科, 認罪態度較好, 希望法庭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
構成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審理認為, 郭某某受雇採取體內藏毒的方式運輸毒品海洛因271.97克, 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郭某某運輸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走私毒品的事實,證據不足,指控走私毒品罪的罪名不成立。
郭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關於郭某某及辯護人提出郭某某屬脅從犯,且本案可能存在偵查引誘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案沒有證據證實郭某某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存在受威脅情況和偵查引誘,且郭某某在自己一人攜帶毒品運輸途中,多次主動聯繫雇主,告知自己行蹤,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辯護人提出郭某某沒有前科劣跡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郭某某雖無前科劣跡,但為牟取送一次“貨”12000元的好處費,竟吞食大量毒品,採取體內藏毒這種隱避方式受雇、獨立運輸毒品,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郭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已扣押的毒品海洛因271.97克、錢財1047.5元,由扣押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郭某某運輸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走私毒品的事實,證據不足,指控走私毒品罪的罪名不成立。郭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關於郭某某及辯護人提出郭某某屬脅從犯,且本案可能存在偵查引誘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案沒有證據證實郭某某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存在受威脅情況和偵查引誘,且郭某某在自己一人攜帶毒品運輸途中,多次主動聯繫雇主,告知自己行蹤,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辯護人提出郭某某沒有前科劣跡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郭某某雖無前科劣跡,但為牟取送一次“貨”12000元的好處費,竟吞食大量毒品,採取體內藏毒這種隱避方式受雇、獨立運輸毒品,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郭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已扣押的毒品海洛因271.97克、錢財1047.5元,由扣押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