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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妻心切,觸犯刑法

曾某眼看就要快四十五歲了, 小學文化, 還沒有成家, 因家裡比較窮, 其性格比較內向不愛交流, 很多姑娘不願嫁給他。 曾某因娶妻心切, 聽從父母親的旨意購買一位越南籍姑娘一起共同生活, 不成想他已經觸犯刑法, 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被欽北區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六個月。

2016年5月份, 曾某明明知道鄺某系被拐賣的越南籍婦女, 但因娶妻心切, 仍通過其父親曾某某、母親鐘某從一名越南籍女子和一名越南籍男子處以人民幣15000元的價格收買鄺某。 曾某為能與鄺某共同生活, 阻礙鄺某返回越南。

3個月後, 鄺某被公安機關解救。 當月, 曾某到欽州市公安局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 曾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 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曾某在案發後自動投案自首, 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鑒於曾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當庭自願認罪, 認罪態度較好,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 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理評析:

我國《刑法》第241條第1款規定,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曾某因收買被拐賣婦女鄺某, 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案發後其能夠自動投案自首, 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曾某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判處管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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