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眼看就要快四十五歲了, 小學文化, 還沒有成家, 因家裡比較窮, 其性格比較內向不愛交流, 很多姑娘不願嫁給他。 曾某因娶妻心切, 聽從父母親的旨意購買一位越南籍姑娘一起共同生活, 不成想他已經觸犯刑法, 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被欽北區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六個月。
2016年5月份, 曾某明明知道鄺某系被拐賣的越南籍婦女, 但因娶妻心切, 仍通過其父親曾某某、母親鐘某從一名越南籍女子和一名越南籍男子處以人民幣15000元的價格收買鄺某。 曾某為能與鄺某共同生活, 阻礙鄺某返回越南。
法院審理認為, 曾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 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曾某在案發後自動投案自首, 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鑒於曾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當庭自願認罪, 認罪態度較好,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 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理評析:
我國《刑法》第241條第1款規定,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曾某因收買被拐賣婦女鄺某, 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案發後其能夠自動投案自首, 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曾某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判處管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