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2.開具傳喚證。
3.出示工作證件, 表明民警身份。
4.查明傳喚物件的身份。
5.出示《傳喚證》。
6.將違法嫌疑人傳喚至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詢問。
7.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逃避傳喚的, 可以強制傳喚。
8.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9.由違法嫌疑人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 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 民警在傳喚證上注明。
注意事項1.被傳喚人的到案時間是指被傳喚人到達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詢問地點的時間。 詢問查證結束時間是指違法嫌疑人可以自由離開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詢問地點的時間。
2.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調查, 可以多次採取傳喚, 但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3.強制傳喚的物件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 強制傳喚時, 可以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4.傳喚後必須通知家屬, 無法通知的除外, 但應當記錄在案;通知的方式可以採取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通知內容不得洩露案情。
主要法律、法規依據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 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使用傳喚證傳喚……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依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3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 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 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 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依據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43條
公安機關詢問違法嫌疑人, 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 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依據四:《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44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 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使用傳喚證傳喚……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 可以強制傳喚。 強制傳喚時, 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依據五:《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45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 其家屬在場的, 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 並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
依據六:《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46條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 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 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 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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