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提出, 從2018年1月1日起, 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在中辦、國辦印發的《方案》中, 明確規定“司法部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
今天, 司法部司法鑒定局局長鄧甲明透露, 司法部目前已經完成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徵求意見稿)的起草工作, 擬於近期徵求相關部門和地方意見後儘快印發。
《方案》的出臺, 標誌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已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階段。
在《方案》中, 多處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作出了規定:第四部分第七條: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 各地區要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力量建設, 推動組建符合條件的專業評估隊伍, 儘快形成評估能力。 研究制定鑒定評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式, 保障獨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 並做好與司法程式的銜接。 為磋商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為訴訟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司法行政機關等的相關規定規範。
鄧甲明還介紹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徵求意見稿)的內容。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徵求意見稿)由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程式規定、評分標準、專業能力要求、實驗室和儀器設備配置要求以及評審意見書等部分構成,
鄧甲明表示, 下一步將著力推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出臺, 爭取年內徵求各部門意見後發佈。 同時, 加快推進各地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准入, 推動准入一批訴訟急需、社會關注的鑒定機構, 如針對大氣、水、土壤、野生動植物等方面的鑒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