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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飲酒組織者被撞身亡,酒友是否擔責?

案情

2016年9月3日是被告李某生日, 姚某作為朋友組織另外三個朋友王某、王某某、趙某共同就餐飲酒為李某慶祝生日, 席間沒有勸酒和惡意灌酒行為。 姚某酒後提前離房, 獨自騎自行車行駛至武安市中興路與東環路交叉口時, 因醉酒與貨車相撞後死亡。

事故發生後, 武安市人民法院判決交通肇事車主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費用52萬餘元。 之後, 姚某的妻兒、父母以李某、王某、王某某、趙某四人為被告訴至法院, 認為四被告與姚某同桌飲酒未盡到注意義務, 導致姚某醉酒後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應承擔賠償責任。

武安法院城關法庭受理該案。 起初, 四被告非常抵觸, 始終不與辦案法官見面, 他們覺得生日聚會是姚某組織, 姚某應該對自己以及同桌飲酒者承擔必要的注意義務, 姚某酒後發生事故他們不應該擔責。 辦案人員遇到這種情況並沒有放棄, 而是多次到四被告家中做工作, 針對四被告不同的家庭情況等進行耐心細緻的工作和釋法明理, 最終取得了四被告的理解。 而後, 四被告一同看望了姚某的父母, 進行了適當賠償, 得到了諒解, 最終調解結案。

說法

在此案中, 姚某系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應具有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 酒後騎自行車的行為將自己置於危險之中, 其本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至於過生日的李某以及應邀參加聚會的其他三人, 因沒有舉出確實、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對姚某酒後騎自行車盡到了勸阻、注意、提醒的義務, 對於姚某發生的事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朋友聚會、工作應酬, 飲酒必不可少, 然而飲酒後一旦出現意外, 不論是組織者還是參與者, 作為共同飲酒者都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此提醒大家, 聚餐飲酒一定要提高警醒, 對自己負責, 對他人重視, 將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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