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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發放工資四個“不能”,個個都很重要!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 以貨幣形式對員工付出勞動所支付的報酬。

工資對每一個勞動者來說, 都是其勞動價值的體現。 工資的發放, 對每一個人來說也都十分重要。

但是你知道嗎?發放工資過程中有一些不能觸及的底線。 快跟工人日報(ID:grrbwx)小編一起來看~~

不能拖欠

《勞動法》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 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不能少發

《勞動法》規定, 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現實中, 會有用人單位向職工提供食宿, 並借此將食宿費用計入工資, 從而降低職工工資標準。 事實上, 對勞動者包吃住, 屬於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 不能因此影響職工工資標準。

現在有些建築行業, 每個月用人單位只發給員工一部分生活費, 剩餘工資每半年或每一年集中發放一次。 這種做法也是錯誤的!

此外, 職工的節假日加班的兩倍或三倍工資, 也不能少發。

不能隨意扣罰

現實中, 會有不少企業自行制定獎懲條例, 例如遲到多少分鐘扣多少錢等, 有的職工會為此付出不小代價。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 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不能隨意代領

一般來說,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 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而在建築領域, 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 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你的工資,

發放方式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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