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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執法輔助人員下達罰款指標

昨日, 記者獲悉,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 規範執法行為, 促進依法行政, 南昌出臺《關於做好南昌市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進一步規範全市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工作, 對其適用崗位、身份性質、職責許可權、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式等進行明確。

有吸毒史人員不宜招聘

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據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不宜招聘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有吸毒史的;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其他不適合從事行政執法輔助工作的。

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簽訂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應當包括身份性質、崗位職責、權利義務、工資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等內容。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得

獨立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承擔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預防、制止違法行為;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檢查工作;協助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協助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執法輔助工作。

但不得獨立從事行政執法的立案、受理工作;獨立從事行政執法的調查和審核工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工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獨立從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過程中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質性權利義務的工作。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著裝應明顯區別于行政執法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 意見明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在從事輔助執法過程中存在過錯或者重大過失, 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所在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後, 可以向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追償。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從事輔助執法工作時的著裝應當明顯區別于行政執法人員, 或者應當佩戴有明顯區別的標識。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完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資料管理工作,

公示有關資訊, 提供查詢服務, 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執法機關不應當有下列行為:指派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單獨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或超出其職責範圍的活動;將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經費支出與罰沒款額掛鉤;向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收費指標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從事意見規定的不得從事的工作的, 由所在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並可以暫停其輔助執法工作;情節嚴重的, 給予相應處分並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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