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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隱私,今天被保護了嗎?

隨著互聯網時代興起, 我們的隱私愈來愈暴露在陽光下。 自己的個人資訊被當做商品出售, 我們卻還被蒙在鼓裡渾然不知。 想要擺脫這一現狀卻又逃不出互聯網的手掌心, 總不能放下一切社交工具回到樹林裡作一個原始人吧?

網上有一個段子戲稱以後我們註冊什麼軟體就把名字起成什麼, 比如註冊淘寶就叫李淘寶, 註冊京東就叫李京東, 一遍下來看看到底是誰在變賣我們的資訊。 可戲言終究是戲言, 我們的隱私保護淪落到如此境地, 無論是淘寶賣家還是軟體後臺、外賣小哥還是快遞小哥,

都理所當然地掌握著、肆無忌憚地傳播著我們的資訊, 細思極恐、讓人心寒。

資訊嚴重洩露還引發了一系列刑事犯罪案件。 哪個詐騙犯不是先掌握了受害者所有資訊再借此詐騙其家人, 總有父母一著急就匯了錢, 更有事後發現被騙懊悔不已不堪重壓於是選擇跳樓自殺結束生命, 令人歎惋。

國內的情況暫且如此, 在德國公民隱私保護的現狀又是怎樣的呢?

01

資訊保護立法完備。 德國的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立法方面十分完備, 走在世界前列。 1968年, 德國掀起了關注個人資訊保護的一系列議題,德國黑森州於1970年率先制定《黑森州資料保護法》,成為世界上第一部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 隨後,有16個州相繼通過與個人資訊保護相關的法律,

1977年,德國聯邦政府頒佈《聯邦資料保護法》, 被稱作個人資料保護法。 同時在德國的刑法裡也對公民個人資訊和隱私權有嚴格的保護規定。

02

獨立運作的資料保護專員制度。 聯邦資料保護與資訊自由專員是德國個人資訊保護與資訊自由法律實施的監督機構, 聯邦資料保護專員的法律地位屬於公共官員,履行職責時保持獨立且只服從法律和只接受法律監督。 為排除政府的事務監督,聯邦資料保護專員配備的工作人員的任命、調職、委派等都需要資料保護專員的同意,這是保持專員獨立行使職權的重要創舉。 同時, 聯邦資料保護專員不得在官方職務外擔任其他有償職務或者獲利職位, 意味著專員不僅不隸屬於任何私營機構同時也獨立於其他公共部門,

保證地位獨立性。

03

執行有效的資訊保護和監督。 德國的聯邦資料保護專員保持了資料保護和監督的有效性:一是專員必須進行事前監督。 《聯邦資料保護法》規定, 專員應監督聯邦公共機關對本法和其他資料保護規定的執行情況, 其他公共部門必須對專員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覆。 二是專員有提出控告的權力。 專員監督發現其他公共部門有違反《聯邦資料保護法》和其他資料保護規定的現象時, 或接到任何侵犯個人資訊權利的申訴時, 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提出控告。 三是專員要定期向聯邦議會和公眾報告工作, 接受公眾監督。

04

以資訊控制作為保護核心。

德國個人資訊保護的核心理念是資訊控制,即由資訊主體決定個人資訊何時、何地以及以何種方式被採集、處理和利用。 除法律明確允許或規定外,所有個人資訊的採集、處理和使用都需在資訊主體同意下才被許可。 一方面保障資訊主體對其自身資訊的採集、處理或利用有充分的知情權,除非特殊情況,則應由資訊主體以書面形式作出同意或拒絕的明確表示。 另一方面,強制性規定涉及種族、血統、政治觀點、宗教或哲學信仰、黨派、健康狀況或性生活之類的敏感資訊,除非為了保護重大公共利益,如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國家安全等所必需的或是為了協力廠商生死攸關的重大利益。 同時,還規定資訊主體對已被採集的個人資訊有更正、刪除或貼標隔離的權利。

此外, 和中國過輕的隱私洩露量刑相比, 德國對於資訊洩密的違法行為要根據訴訟情況給予經濟和刑事處罰, 嚴重的經濟處罰可以使企業傾家蕩產。 2013年谷歌因利用街景車在德國漢堡街頭收集無線網路資料就被罰了14.5萬歐元, 合114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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