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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有錯員工,當心因“處罰不當”違法!

所有違紀、違法、犯罪行為肯定是有過錯的, 只是過錯的程度不一樣而已。 對其處理, 要依法依規進行且應“罰當其過”。 可是, 在現實中“小錯重罰”“處罰不當”的現象時有發生。 譬如, 員工應聘時隱瞞了已婚事實, 或者僅僅因為行政違法被拘留, 單位便解除其勞動關係。 單位這樣做, 不僅火候有點“過”, 甚至違反了法律規定。 以下案例, 就是明證。

案例1

隱瞞已婚事實不屬欺詐

單位據此辭退員工違法

已婚的田晶晶入職某公司時, 將基本情況登記表中的婚姻狀況欄填寫為“未婚”。 事後, 公司發現了這個情況, 立即將其辭退,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拒絕向其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為此, 田晶晶申請仲裁, 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其請求得到仲裁支援後,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駁回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理分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 這就是說, 勞動者應聘時應當如實告知單位個人資訊, 從法律角度講, 此行為既是勞動者必須履行的告知義務, 也是用人單位應有的知情權。 然而, 單位的這項知情權是有限的, 不能隨意擴大。 一般來說, 勞動者只要如實告知自己的勞動技能、工作經歷、學歷、健康狀況等就夠了。 至於勞動者在婚育狀態方面的情況,

就建立勞動關係來說並非必要的告知內容。

因此, 勞動者隱瞞已經結婚的事實, 此行為雖然屬於不誠信, 應當予以批評, 但不至於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 由於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不能作為解除勞動關係的約定條件, 且婚姻狀況屬於個人隱私, 故涉案公司不能依據田晶晶未如實填寫婚姻狀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若其堅持這樣做, 那就不是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而應依法支付賠償金, 該金額是補償金的二倍。

案例2

值班期間飲酒又打架

未嚴重違紀不應辭退

江興河系北京一家物業公司維修工。 2017年1月27日除夕夜, 他與3位加班的同事湊錢買來飯菜與酒喝起來。 席間, 兩個同事因酒後胡言亂語動手打起架來。

派出所民警趕來後, 看到雙方行為並無損害後果, 對他們教育一番就離開了。 可是, 公司卻以此事大作文章。 公司不僅要處分打架的兩個人, 還連同江興河和他的另一位同事一起處理。 4人被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辭退後, 並未向其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江興河對公司的決定不服, 向仲裁機構申請了仲裁。 後來, 雙方又鬧到法院。 近日, 法院判令該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工資等65916元。

法理分析

員工的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應當根據不同的崗位具體分析, 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員工只是初次違反單位制度, 或者因違紀未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未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是無權辭退一般違紀員工的。

至於員工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嚴重違紀”情形, 其解釋權不屬於公司。 本案中, 江興河在工作崗位酗酒、並非多次這樣, 也不是屢教不改, 在其未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 公司作出辭退他的決定缺乏充分證據, 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案例3

被拘留未上班不屬曠工

未受刑責保留勞動關係

黃先生因參與嫖娼, 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0日。 其所在公司知道後, 以“黃先生無故曠工6個工作日, 嚴重影響公司生產運營及生產計畫安排, 導致部分產品生產效率下降”為由, 決定將其辭退。

黃先生申請仲裁後又訴至法院。 根據查明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 該公司在解除黃先生的勞動合同時應當給其申辯的機會,

且黃先生因違法行為被限制人身自由並不屬於無故曠工, 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了其勞動合同不合法, 應當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萬元。

法理分析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由此可見, 嫖娼被拘留屬於行政違法, 並沒有達到《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所以,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4

員工辭職後再予以辭退

因無勞動關係辭退無效

徐繼春系某商業銀行部門經理,因不滿銀行對其職務調整於2016年6月27日提出辭職,工作至7月27日後不再去上班。

同年8月19日,銀行作出《關於徐繼春離職問責的報告》,認定徐繼春對多筆不良貸款存在工作不到位、不盡職、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決定扣除徐繼春的延期支付風險金,並給予辭退處分。

此案經仲裁與起訴,法院最終判決:銀行的辭退決定無效,應一次性向徐繼春支付扣除的延期支付風險金5.8萬元,並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

法理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徐繼春辭職後,銀行未能提供曾經書面告知徐繼春不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的相應證明,故在雙方勞動關係依法解除後,該銀行對徐繼春作出的辭退處分決定無效。

此外,因銀行未提供證據證明有關不良貸款的形成、銀行的損失與徐繼春的工作失職具有因果關係,故對銀行要求扣發徐繼春延期支付風險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楊學友 檢察官

所以,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4

員工辭職後再予以辭退

因無勞動關係辭退無效

徐繼春系某商業銀行部門經理,因不滿銀行對其職務調整於2016年6月27日提出辭職,工作至7月27日後不再去上班。

同年8月19日,銀行作出《關於徐繼春離職問責的報告》,認定徐繼春對多筆不良貸款存在工作不到位、不盡職、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決定扣除徐繼春的延期支付風險金,並給予辭退處分。

此案經仲裁與起訴,法院最終判決:銀行的辭退決定無效,應一次性向徐繼春支付扣除的延期支付風險金5.8萬元,並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

法理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徐繼春辭職後,銀行未能提供曾經書面告知徐繼春不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的相應證明,故在雙方勞動關係依法解除後,該銀行對徐繼春作出的辭退處分決定無效。

此外,因銀行未提供證據證明有關不良貸款的形成、銀行的損失與徐繼春的工作失職具有因果關係,故對銀行要求扣發徐繼春延期支付風險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楊學友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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