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愛容易相守難, 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包容......本院給予雙方2個月的離婚冷靜期”。 2017年12月22日, 安源區法院發出萍鄉市法院系統首份離婚冷靜通知書。
近年來, 安源區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離婚當事人偏向年輕化, 該類當事人大多為在缺乏溝通氛圍與衝突解決經驗中成長的獨生子女, 在夫妻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 提出離婚往往未經深思熟慮, 但事後又常常後悔衝動行為。 為此, 該院為彌合當事人情感, 維護家庭穩定, 創新工作舉措, 對衝動離婚案件當事人發放離婚冷靜通知書, 視具體情況給予1-6個月冷靜期。
“我院家事審判在案件審理的同時注重修復當事人的情感, 針對離婚衝動的當事人我院希望通過在給予雙方當事人離婚冷靜期期間由有多年家事調解工作經驗的法官對當事人進行情感診斷、修復, 不管雙方能否重歸於好, 希望對其今後的婚姻生活有所幫助”負責家事審判的法官黎莉如是說。
原告張某與被告簡某離婚糾紛一案, 法官在庭前調解時瞭解到當事人是一對通過自由戀愛登記結婚的90後小夫妻, 平時喜歡玩樂, 婚後因張某懷孕, 張某每天花費較多時間在電子產品上, 為此, 雙方經常發生爭吵。 考慮到雙方離婚可能帶有情緒上的因素, 也考慮到給尚未出生的嬰兒一個健全的家庭,
任何一個離婚案件都有其特殊性, 該院發放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一般須符合以下特點:屬第一次起訴離婚;面向的群體主要是85後、90後;家事法官在開庭前期介入, 對當事人的感情基礎、相處狀況進行了摸查且有調解和好可能。 而每一份離婚冷靜通知書的發放須經過三名家事法官的共同合議, 並針對當事人具體情況在離婚冷靜書中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分析、勸解。 在離婚冷靜期內,
隨著家事審判改革的不斷推進, 安源區法院亦根據工作實際在家事審判在解決糾紛的同時要求彌合當事人的情感。 該院推出離婚冷靜通知書這一舉措目的在對衝動離婚的當事人給予一個冷靜期, 在衝動過後還有迴旋的餘地, 也希望通過法官對當事人情感的診斷, 盡可能的減少家庭破裂, 最大限度的維護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