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領導也沒讓加班,
可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根本無法完成,
必須加班才能完成。
這種情況下,
單位是否應該支付加班費呢?
此前, 有報紙就報導稱, 加班費的一個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實”, 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 具體實踐中, 應注意以下幾點:
1、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 如果工作不是單位的要求、決定, 也沒有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 只是員工自願加班, 則不屬於“加班事實”, 無須支付加班費。
2、有證據證明加班為單位安排, 可確認為“事實加班”。 變相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 屬於加班。 前提是員工須有證據證明,
3、單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資。 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即由單位安排的加班才應支付。
因此, 員工自願加班的話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 勞動者如果認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 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安排。 這樣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資, 才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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