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離婚後, 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 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重婚登記。
進行重婚登記時需向登記機關提供一下材料: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員警)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 還應持離婚證件;
申請重婚登記的當事人, 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重婚申請, 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
申請重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來源:羅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