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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明年起施行

法制日報

本報北京12月21日訊 記者蔡岩紅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財政部近日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明確從2018年1月1日起, 各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涉及人員死亡的最低賠償金額, 每死亡一人按不低於30萬元賠償。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 並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辦法》明確,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費由生產經營單位繳納,

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辦法》要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各地區可針對本地區安全生產特點, 明確應當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 對存在高危粉塵作業、高毒作業或其他嚴重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 可以投保職業病相關保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 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 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辦法》規定, 除被依法關閉取締、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外, 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延遲續保、退保。 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賠償保險金;建立快速理賠機制, 在事故發生後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先行支付確定的賠償保險金。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賠償保險金支付給受傷人員或者死亡人員的受益人(以下統稱受害人), 或者請求保險機構直接向受害人賠付。 生產經營單位怠於請求的, 受害人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機構請求賠付。

《辦法》指出, 同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獲取的保險金額應當實行同一標準, 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

《辦法》特別明確, 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但未按規定投保或續保、將保費以各種形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未及時將賠償保險金支付給受害人的, 保險機構預防費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預防責任、委託不合法的社會化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工作的,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出整改要求;對拒不整改的, 應當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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