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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三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每死亡一人賠償不低於30萬

國家安監總局、保監會、財政部近日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辦法》指出, 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涉及人員死亡的最低賠償金額, 每死亡一人按不低於30萬元賠償, 並按本地區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進行調整。

《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規定看下文

◆《辦法》明確,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 並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按照《辦法》請求的經濟賠償, 不影響參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人員, 下同)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辦法》規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費由生產經營單位繳納, 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辦法》指出,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 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 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保險機構可以開發適應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需求的個性化保險產品。 除被依法關閉取締、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外, 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延遲續保、退保。

◆《辦法》要求, 制定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準指導費率, 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 費率調整根據生產經營單位是否發生事故、事故次數和等級、是否被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黑名單”等因素確定。

◆《辦法》明確, 保險機構開展安全風險評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等服務工作時, 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並對評估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

保險機構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險費率, 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

◆《辦法》要求, 同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獲取的保險金額應當實行同一標準, 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 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涉及人員死亡的最低賠償金額, 每死亡一人按不低於30萬元賠償, 並按本地區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進行調整。

◆《辦法》規定, 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但未按規定投保或續保、將保費以各種形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未及時將賠償保險金支付給受害人的, 保險機構預防費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預防責任、委託不合法的社會化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工作的,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出整改要求;對拒不整改的, 應當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辦法》規定,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監督管理中收取賄賂、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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