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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至QQ空間的圖片構成現有設計抗辯的司法判斷—浙江溫州中院判決賽格公司訴雙飛公司侵害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中, 上傳至QQ空間上的產品照片可以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比對檔。 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照片上傳時間、圖片用途、QQ空間所有人等情況, 來推定照片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公開狀況, 進而判斷現有設計抗辯是否成立。

案情

賽格公司是名稱為“瓷磚定位水準安裝裝置”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 其認為雙飛公司未經其許可製造、許諾銷售、銷售侵害其專利權的產品,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請求法院判令雙飛公司停止實施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 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專用製造模具,

並賠償賽格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雙飛公司則辯稱, 被訴侵權設計屬於現有設計, 其以該公司員工孫小飛名下QQ空間上的兩張產品照片作為現有設計的比對檔, 認為該產品照片與被訴侵權設計相同, 且已於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上傳並處於公開狀態, 故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裁判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賽格公司系涉案專利權利人, 該專利合法有效, 應受法律保護。 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均為瓷磚定位水準安裝裝置, 屬於相同產品。 經比對, 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基本一致, 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雙飛公司以該公司員工孫小飛名下QQ空間上的產品照片作為現有設計的比對檔。

該產品圖片的上傳時間為2012年8月21日, 早於涉案專利申請日, 並且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為不特定公眾所知。 產品圖片展現的分別是定位板與楔型結構構件。 經比對, 涉案圖片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 故雙飛公司的現有設計抗辯成立, 被訴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 據此, 法院判決:駁回賽格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 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判決現已生效。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於:以上傳至QQ空間的產品圖片進行現有設計抗辯能否成立, 即涉案產品圖片是否在專利申請日之前通過涉案QQ空間為公眾所知以及是否與被訴侵權產品相同或無實質性差異。

1.如何判斷QQ空間中產品圖片的上傳時間是否可更改。

雙飛公司以上傳至QQ空間的產品圖片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對比檔, 認為該產品圖片的上傳時間為2012年8月21日15時25分, 早於涉案專利申請日。 賽格公司則認為該上傳時間是否存在被編輯的可能性無法確定。 為此, 溫州中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向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發送調查取證函, 並根據該公司的回函確定上傳時間無法修改。 在互聯網時代, 湧現出大量的創新性產品。 這些產品的使用方式和方法各異, 但卻直接關係著案件事實的確定。 因此, 人民法院在查明這類事實時, 可以通過協力廠商調查取證、對產品的實際操作或者類案裁判認定的事實等多種方法加以確定。

2.如何判斷上傳至QQ空間的圖片是否為公眾所知。

用戶通過對空間存取權限的設置可以隨時改變QQ空間中相關內容的公開狀態, 以至於從技術上並不能直接判斷涉案產品圖片是否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為公眾所知。 因此, 判斷涉案產品圖片的公開狀態應考慮各類間接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第一, 產品圖片的上傳時間。 涉案產品圖片上傳時間為2012年8月21日, 至少表明該產品在該時間點已經被設計完成。 涉案專利的申請日為2014年4月18日。 一項已經被設計出來的產品如果尚處於保密階段, 通常會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 並不太輕易上傳至QQ空間。 而在長達近兩年時間內, 上傳至QQ空間後均處於不公開狀態更不符合常理。 第二, 上傳產品圖片的用途。
通過對相冊進行設置, 可以控制該相冊內照片的公開狀況, 即QQ空間裡同一相冊內的所有照片公開狀態具有一致性。 在涉案QQ空間的“瓷磚卡子瓷磚十字架”相冊中, 除了涉案產品圖片之外, 還有包括均注明“18305692626, QQ:807995152”的其他產品圖片。 通過產品圖片上打上聯繫方式有助於潛在客戶對產品進一步諮詢和瞭解, 能佐證雙飛公司上傳產品圖片系出於獲取商業交易的展示目的的陳述。 第三, QQ空間的所有人。 本案QQ空間的所有人是雙飛公司員工孫小飛。 作為QQ空間的所有人, 知曉並控制QQ空間的公開情況, 其陳述產品圖片上傳至QQ空間後就一直保持公開狀態。 此外, 產品圖片系由雙飛公司員工上傳至QQ空間, 被訴侵權產品亦從雙飛公司售出。 在假定被訴侵權產品與產品圖片構成一致的情況下,在QQ空間上展示產品並加以銷售符合商業交易習慣。

3.元件產品的不同構件分佈在QQ空間的多張照片中如何比對。第一,多張照片所反映的產品外觀應當屬於一個現有設計。賽格公司認為兩張產品圖片與被訴侵權設計進行比對不符合比對規則。在本案中,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均為元件產品,由定位板與楔形結構兩個構件組成。涉案兩張產品圖片處於涉案QQ空間的同一組相冊中,上傳時間相同,且相鄰設置。結合產品外觀,能推定這兩張圖片反映的構件是同一產品的兩個元件。因此,兩張產品圖片所反映的仍是一個現有設計,將其與被訴侵權產品進行比對符合比對規則。第二,組裝關係唯一的元件產品應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進行比對。本案中,現有設計系由兩張產品圖片組成,圖片所展示的構件分別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兩個構件相比,視覺上沒有差別,系相同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兩構件外觀設計簡易,整體結構系由楔形結構插入定位板的矩形定位孔而成。雖然涉案兩張產品圖片不能反映組合狀態下現有設計的外觀,但結合構件簡易外形及組成方式,能推知現有設計的外觀與被訴侵權產品構成相同。

綜上所述,雙飛公司以上傳至QQ空間的產品圖片進行現有設計抗辯成立,被訴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

本案案號:(2017)浙03民初400號

案例編寫人: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葉挺舟

在假定被訴侵權產品與產品圖片構成一致的情況下,在QQ空間上展示產品並加以銷售符合商業交易習慣。

3.元件產品的不同構件分佈在QQ空間的多張照片中如何比對。第一,多張照片所反映的產品外觀應當屬於一個現有設計。賽格公司認為兩張產品圖片與被訴侵權設計進行比對不符合比對規則。在本案中,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均為元件產品,由定位板與楔形結構兩個構件組成。涉案兩張產品圖片處於涉案QQ空間的同一組相冊中,上傳時間相同,且相鄰設置。結合產品外觀,能推定這兩張圖片反映的構件是同一產品的兩個元件。因此,兩張產品圖片所反映的仍是一個現有設計,將其與被訴侵權產品進行比對符合比對規則。第二,組裝關係唯一的元件產品應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進行比對。本案中,現有設計系由兩張產品圖片組成,圖片所展示的構件分別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兩個構件相比,視覺上沒有差別,系相同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兩構件外觀設計簡易,整體結構系由楔形結構插入定位板的矩形定位孔而成。雖然涉案兩張產品圖片不能反映組合狀態下現有設計的外觀,但結合構件簡易外形及組成方式,能推知現有設計的外觀與被訴侵權產品構成相同。

綜上所述,雙飛公司以上傳至QQ空間的產品圖片進行現有設計抗辯成立,被訴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

本案案號:(2017)浙03民初400號

案例編寫人: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葉挺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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