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中, 上傳至QQ空間上的產品照片可以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比對檔。 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照片上傳時間、圖片用途、QQ空間所有人等情況, 來推定照片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公開狀況, 進而判斷現有設計抗辯是否成立。
案情
賽格公司是名稱為“瓷磚定位水準安裝裝置”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 其認為雙飛公司未經其許可製造、許諾銷售、銷售侵害其專利權的產品,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請求法院判令雙飛公司停止實施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 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專用製造模具,
裁判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賽格公司系涉案專利權利人, 該專利合法有效, 應受法律保護。 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均為瓷磚定位水準安裝裝置, 屬於相同產品。 經比對, 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基本一致, 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雙飛公司以該公司員工孫小飛名下QQ空間上的產品照片作為現有設計的比對檔。
一審宣判後, 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判決現已生效。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於:以上傳至QQ空間的產品圖片進行現有設計抗辯能否成立, 即涉案產品圖片是否在專利申請日之前通過涉案QQ空間為公眾所知以及是否與被訴侵權產品相同或無實質性差異。
1.如何判斷QQ空間中產品圖片的上傳時間是否可更改。
2.如何判斷上傳至QQ空間的圖片是否為公眾所知。
3.元件產品的不同構件分佈在QQ空間的多張照片中如何比對。第一,多張照片所反映的產品外觀應當屬於一個現有設計。賽格公司認為兩張產品圖片與被訴侵權設計進行比對不符合比對規則。在本案中,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均為元件產品,由定位板與楔形結構兩個構件組成。涉案兩張產品圖片處於涉案QQ空間的同一組相冊中,上傳時間相同,且相鄰設置。結合產品外觀,能推定這兩張圖片反映的構件是同一產品的兩個元件。因此,兩張產品圖片所反映的仍是一個現有設計,將其與被訴侵權產品進行比對符合比對規則。第二,組裝關係唯一的元件產品應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進行比對。本案中,現有設計系由兩張產品圖片組成,圖片所展示的構件分別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兩個構件相比,視覺上沒有差別,系相同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兩構件外觀設計簡易,整體結構系由楔形結構插入定位板的矩形定位孔而成。雖然涉案兩張產品圖片不能反映組合狀態下現有設計的外觀,但結合構件簡易外形及組成方式,能推知現有設計的外觀與被訴侵權產品構成相同。
綜上所述,雙飛公司以上傳至QQ空間的產品圖片進行現有設計抗辯成立,被訴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
本案案號:(2017)浙03民初400號
案例編寫人: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葉挺舟
在假定被訴侵權產品與產品圖片構成一致的情況下,在QQ空間上展示產品並加以銷售符合商業交易習慣。3.元件產品的不同構件分佈在QQ空間的多張照片中如何比對。第一,多張照片所反映的產品外觀應當屬於一個現有設計。賽格公司認為兩張產品圖片與被訴侵權設計進行比對不符合比對規則。在本案中,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均為元件產品,由定位板與楔形結構兩個構件組成。涉案兩張產品圖片處於涉案QQ空間的同一組相冊中,上傳時間相同,且相鄰設置。結合產品外觀,能推定這兩張圖片反映的構件是同一產品的兩個元件。因此,兩張產品圖片所反映的仍是一個現有設計,將其與被訴侵權產品進行比對符合比對規則。第二,組裝關係唯一的元件產品應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進行比對。本案中,現有設計系由兩張產品圖片組成,圖片所展示的構件分別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兩個構件相比,視覺上沒有差別,系相同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兩構件外觀設計簡易,整體結構系由楔形結構插入定位板的矩形定位孔而成。雖然涉案兩張產品圖片不能反映組合狀態下現有設計的外觀,但結合構件簡易外形及組成方式,能推知現有設計的外觀與被訴侵權產品構成相同。
綜上所述,雙飛公司以上傳至QQ空間的產品圖片進行現有設計抗辯成立,被訴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
本案案號:(2017)浙03民初400號
案例編寫人: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葉挺舟